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等相关要求,现就我省安全生产政务服务分类分级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煤矿。
1.煤矿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应急管理厅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中煤矿新建、扩建项目,以及涉及井筒变动、按照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指冲击地压,低瓦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