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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一般不使用“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名称。同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予以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规范性文件如何制定?《办法》指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起草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起草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上,《办法》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定期清理与动态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视清理情况作失效、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废止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清理结果,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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