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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20216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 将于今年91日起施行。

■“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很早就写入“红头文件”,新安全生产法此次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很早就已经写入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将其提升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安全生产监管经历多次变动,最近一次调整是应急管理部门取代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九龙治水”到“叠床架屋”,“条块”“统分”争议始终没有停止。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政府管“总”和部门抓“管”政府管“总”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由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一二,上至国务院下到街道办,更突出政府的宏观职能和监管工作部门职能。部门抓“管”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与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督”,彼此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新安全生产法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工作。安全生产的权力和责任的公开。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责机构和专责人员的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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