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分公司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案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3年9月11日,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盐边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分公司(中沟湾尾矿库)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中沟湾尾矿库南坝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要求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的违法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作为中沟湾项目负责人李强,未能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导致上述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整改,未能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李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2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刘付强 责任编辑: 朱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