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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建立《攀枝花市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

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制度》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21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暨作风不实、欺上瞒下等问题专项整治,深纠安全生产领域四重四轻作风问题,避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现一次就查清、一次就查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上下协调、左右联动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机制,有效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化解深层次的安全生产问题,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攀枝花市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确保依法治安收到明显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坚持赋予牵头单位组织领导监督权力,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组织的原则。牵头即领导,配合要主动;牵头单位要全程督导参检单位隐患问题整改闭合,配合单位要全面做好隐患问题监督执法和问题整改情况反馈;牵头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转交隐患问题给行管部门,行管部门将整改情况反馈牵头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原则上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开展,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相关单位会商后组织实施。涉及到跨行业、跨区域或问题严重的,可申请由市安办牵头组织实施或请示市政府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检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二)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等活动,重要时间节点、上级随时部署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三)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监管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的;

(四)县(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时,组织区域内执法机构、行业监管部门或邀请市级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

第五条  各牵头单位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要负责将工作落到实处,监督行业部门依法履职,并监督隐患问题闭环整改。

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各牵头部门根据本部门检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意见,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组,共同制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重点内容等事项。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各行业领域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分别是: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打击无证采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采矿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县(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道路交通动态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道路交通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建筑施工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城镇燃气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各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九)文化旅游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文广旅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农机安全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一)学校安全、医疗机构、培训机构方面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分别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部门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二)水库、河道采砂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三)防汛安全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水利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四)民爆物品安全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五)水电站安全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依照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六)电力安全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七)餐饮、大型商超、大型宾馆洗浴等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八)油气长输管道安全方面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九)养老机构联合监管执法检查,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及县(区)、钒钛高新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各牵头单位在开展本行业领域日常检查基础上,要根据具体联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并调整确定配合单位,被确定参检单位要主动参加并履职。

第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条块管理”“归口管理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不得重复处罚;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权责部门处理,并要处理结果,实现闭环。

第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领域)制度规范对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具体内容由市安办负责解释。

审核: 彭德清   责任编辑: 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