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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案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4年1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与执法支队对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开展联合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临时封闭巷道无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彭寿星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王博   责任编辑: 朱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