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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委托单位: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被委托单位: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钒钛高新区)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市钒钛高新区(含金江镇)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和《询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紧急处置权。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并开展调查处理;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有权根据委托单位的委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权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提请移送权。受委托单位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委托单位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5.为受委托单位雕刻“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专用章(4)”,专门用于市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要不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确保执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需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并将执法人员名单报送委托单位备案。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权力事项范围以《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司法局攀枝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和<部分中央、省在攀单位的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攀编办〔2022〕33号)为准,如有更新,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生效,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

审核: 刘巍   责任编辑: 秦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