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冉家湾隧道 “12.2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05-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冉家湾隧道
“12.2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12月23日3:30左右,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冉家湾隧道二号斜井工区,一辆出渣车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攀枝花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和仁和区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批复(攀府函〔2017〕62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布: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16年12月23日3:30左右
2、事故地点: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冉家湾隧道D6K581+360处
3、事故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4、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5、伤亡人员情况:死亡3人,轻伤2人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60万元。
二、工程概况
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境内,北起米易县,向南经盐边县、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至川滇省界。国铁I级线路,设计时速160 km/h。正线全长93.87公里,新建桥梁22座,累计长度7.783公里,占正线总长度的8.29%;正线隧道14座,隧道贯通长度为79.039公里,占正线总长度的84.2%;全线正线桥隧总长86.822公里,桥隧比重为92.5%。可研批复工程投资估算140亿元(静态投资128亿元),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126.9亿元(静态投资114.9亿元),工期5.5年。2010年12月项目立项,2012年8月批复可研报告, 2013年7月29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对成昆铁路米攀段初步设计进行批复(铁总办函〔2013〕489号),2013年10月15日对米攀段站前工程施工和全部工程监理招标计划进行批复(铁总建设函〔2013〕819号),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2019年6月竣工。站前工程划分为5个标段,中标单位分别为:中铁四局与四川路桥联合体、中国路桥、中铁二十三局、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二局;监理标段划分为3个标段,中标单位分别为:大西南监理公司、北京瑞特监理公司、北京铁城监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委派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具体实施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MPZQ-3标的建设工作。
事故发生地位于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施工的第三标段冉家湾隧道D6K581+360处,监理单位为北京瑞特监理公司。冉家湾隧道全长12754m,进口里程DK572+893,出口里程D5K585+647,双线隧道,设计为0‰、6‰、11.6‰、6‰、-4‰的人字坡。隧道主要穿越花岗闪长岩,局部有角闪岩、混合岩夹云母片岩(主要存在于隧道断层附近的上层)。隧道采用4个工区共6个工作面同时施工(进口工区、 1#斜井工区、2#斜井工区、出口工区),隧道进出口用大管棚钻孔压浆加固后开挖,进洞后隧道开挖采用钻爆法施工,出渣及运料采用无轨运输方式,二次衬砌采用6台专用隧道模注台车推进。事故发生地段属于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该工区根据设计文件及资料制定施工方案,并经过业主、设计、监理审查通过。施工方案为台阶法施工,即分上、下台阶施工,再后为仰拱及二衬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 年12月23日凌晨3:30,冉家湾隧道二号斜井工区成都方向施工区域,由司机何美林驾驶的出渣车(云P31296,重型自卸三桥车)装完渣向洞外行驶过程中,在D6K581+360处(距离掌子面60m左右)发生侧翻,坠落到右下侧下台阶作业区域(台阶法施工,事故发生时,上台阶出渣作业,下台阶打钻作业,半幅施工,半幅车辆通行,高差3.8m)。此时,下台阶有4名工人正在进行打钻作业,分别为魏英军、向宏波、叶安军、向海滨,坠落的出渣车右侧面着地,将下台阶正在打钻作业的魏英军、向宏波、叶安军3人压埋在车身下方(23日17:30,3名被压埋人员全部找到,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均已死亡),向海滨被碰伤(轻伤),司机何美林受轻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119、120电话,并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经诊治,两人均为轻伤)。消防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展开救援工作。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谢忠华,市政府副市长殷旭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以及仁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谢忠华书记、殷旭东副市长分别做出重要指示,立即成立了现场抢救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善后保障组等相关领导小组。中铁二十三局也立即启动了Ⅰ级应急响应,抽派40余人成立现场救援、医疗综合、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现场治安等临时小组。
由于现场场地受限,汽车吊无法到现场展开工作,在采用两台挖掘机起吊事故车辆失败后,救援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了事故车辆切割分块吊移,再对压埋人员进行搜救的救援方案。23日17:30,事故车辆被移开,3名被压埋人员全部找到,经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均已死亡。
截止12月28日,3名遇难人员家属均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得到了相应赔偿。
四、现场勘查和车辆、驾驶员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第三标段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冉家湾隧道全长12754m,共设置2座斜井,其中2#斜井全长1380m,承担正洞施工任务3182m,斜井与隧道正洞交点中心里程为D6K582+900。隧道正洞分别向成都方向、昆明方向两侧掘进,事故发生点位于成都方向。成都方向掘进面位置里程为D6K581+303(即2#斜井进入正洞向成都方向已施工1597m)。
隧洞情况:该掘进段采用台阶法施工,隧道内洞宽12.67 m,正常路段洞高10.02 m,坠车处(上台阶)洞高6.97 m。事发时上台阶正在进行出渣作业,下台阶正在进行打钻作业,半幅施工,半幅车辆通行(掘进方向左侧施工,右侧车辆通行),落差3.8m,车辆通道最窄宽度3.00m,平缓无坡度。坠车位置凹坑四周没有警示牌和防护设施。
车辆情况:事故车辆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着地,车头朝出口方向,车尾朝施工作业方向,尾部距下台阶打钻作业面0.5m。车上装载的渣石大部分从车辆右侧倒出,倾覆在下台阶作业区。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出厂日期:2009年4月1日,注册日期:2012年8月14日,最后发证日期:2015年6月29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12650kg,外廊尺寸9280*2495*3400mm,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强制报废期止2027年8月14日,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为原装车辆,未进行车厢加高加宽等改装。
经查,云P31296号重型自卸货车原车主为柏长林,2012年8月15日过户到李孟强名下,2015年6月29日,何美林(事发驾驶员)从李孟强处购买该车,但因个人原因(在银行留有不良信息记录),将车辆过户在其朋友陈伦涛名下。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10412213),对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经检查“该车左转向节下拐臂,在其与左转向节一链接螺栓孔位置处,沿该孔轴向完全断裂”,鉴定结果:“1、该车左转向节下拐臂有金属疲劳反应,形成金属疲劳后,存在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外力超过该拐臂的疲劳极限而导致该拐臂突发性断裂并引发该车转向失控的可能性。2、未发现该车事故前存在其他的安全隐患”。
3、驾驶人基本情况
驾驶人何美林(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山东齐河县人,住址:齐河县赵官镇东何村94号),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371425198605058177,初次领证时间:2014年4月9日,有效限期至2020年4月9日。2016年1月21日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年1月21日,从业资格证件号:3714250020016013153。何美林2014年10月随济南博源公司到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进行自卸车出渣运输工作,2015年6月29日自己购买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后,挂靠在博源公司继续在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进行出渣运输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何美林驾驶满载渣石的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临边低速行驶经过与下台阶作业区平行的侧上方车辆通道时,车辆右后轮落空下沉,何美林急打方向来调整车辆位置,但该车转向失控,调整失败,车辆右侧翻,坠落到下台阶,将下台阶正在打钻作业的魏英军、向宏波、叶安军3人压埋在车身下方,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运渣通行道路存在安全隐患。该工段根据施工组织方案,采用台阶法施工,下台阶半幅施工半幅通行,按照交通运输安全技术交底“运输道路有效宽度不小于3.75m”,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是临时预留通道,边帮未进行加固处理,车辆通行道路边缘有滑塌现象,最窄有效宽度仅3.00m,而事故车辆宽近2.5m,车辆通过该路段基本上沿边缘行驶,且该边缘不规整,也未设置警戒带,运渣车辆通行时驾驶人只能依靠经验通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2)现场安全设施及管理不到位。洞内运渣作业环境较差,能见度低,照明不足(事故区域仅下台阶作业区有照明,运渣通行道路前后无照明设施),且临边道路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道路临边无警戒带,车辆通过下平台作业区域上方期间属平行交叉作业,未落实专人指挥通行,是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3)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相关规定。下平台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安全交底内容执行“平行作业时,如有车辆通过仰拱开挖或下台阶开挖作业区时,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进行避让,待车辆通过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的规定,出渣车通过时未停止施工进行避让,是本次事故的另一个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反映出的问题
(一)技术方面的问题
1、机械设备存在隐患
事故车辆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龄有7年,驾驶人何美林2015年6月29日从李孟强处购来的二手车,虽然2016年8月通过车管部门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但车辆存在“左转向节下拐臂有金属疲劳反应,形成金属疲劳后,存在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外力超过该拐臂的疲劳极限而导致该拐臂突发性断裂并引发该车转向失控的可能性”的安全隐患,车辆右后轮下沉时,突然猛打方向,造成车辆左转向节下拐臂突发性断裂,转向失控,无法通过转向来进行调整。
2、作业环境安全保障不足
(1)出渣运输道路有效宽度不够。下台阶由于半幅施工半幅通行,通行车道为临时预留道路,受施工影响,宽度无法精确控制,加之出渣车辆通行碾压,车辆通行道路边缘有滑落现象,加上路面掉渣未及时清理,造成车辆通行道最窄有效宽度仅3.00m,而事故车辆宽近2.5m,车辆通过该路段基本上沿边缘行驶,洞内照明不足,且临边无防护设施及明显警示标志,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下台阶作业区域狭窄,无躲避空间,有情况需要撤离时,作业人员只能从入场方向撤出,且入场路段有大量碎石堆积,造成撤离路线不通畅,加上车辆通行与作业区完全相邻,车辆坠落时,下方作业人员无任何反应时间及躲避空间。
(二)管理方面的问题
1、分包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济南博源公司承包冉家湾隧道2号斜井工区隧道开挖洞渣孤石解小、弃渣装运至指定弃渣场卸车工程。该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指定出渣运输司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但被指定的运渣司机也要同其他人员一样进行运渣工作,根本无法履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运输道路宽度不够、照明不足、警示标识缺乏等安全隐患;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培训主要依托于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未组织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对运输车辆的挂靠把关不严,事故中,肇事车辆即为挂靠车辆,在挂靠前,济南博源公司只是询问了驾驶员及车辆的证件情况,对车辆未进行实质性检查(经鉴定该挂靠车辆存在机械故障隐患)。
2、施工单位安全组织管理存在漏洞。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出运输道路有效宽度小于交底要求、运输道路与下台阶开挖作业区相邻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警戒带、交叉作业区域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区域交叉作业无人指挥。出渣车辆通过下台阶作业区时,下台阶作业并未停工避让;交叉作业区域,现场无人指挥,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3)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单位虽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考试上岗,但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安全交底明确指出“平行作业时,如有车辆通过仰拱开挖或下台阶开挖作业区时,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进行避让,待车辆通过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交通运输安全技术交底中也指出“运输道路有效宽度不小于3.75m”,但在实际中,车辆通过下台阶开挖作业区时,作业人员并未停止施工进行避让;运输道路有效宽度小于3.75m时,运渣车辆仍在通行。
(4)制定的安全规定可操作性差。按照工作安排,仰拱开挖或下台阶开挖时,上平台出渣作业同时进行,车辆通行较为频繁,开挖人员如果严格执行“平行作业时,如有车辆通过仰拱开挖或下台阶开挖作业区时,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进行避让,待车辆通过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的安全交底内容规定,除去避让和来回撤出进入作业区域所需时间,基本无打钻作业时间;“运输道路有效宽度不小于3.75m”也是在交通运输安全技术交底中对驾驶人员提出的,但驾驶人员根本无法直观确认道路是否达到最低宽度,无可操作性。
3、安全监理不到位。
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了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巡查,但对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指出该事故中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如运输道路有效宽度小于交底要求、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警戒带、交叉作业区域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
七、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魏英军、向宏波、叶安军、向海滨,开挖班钻工,四人未按照安全交底内容执行“平行作业时,如有车辆通过仰拱开挖或下台阶开挖作业区时,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进行避让,待车辆通过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一定责任,鉴于魏英军、向宏波、叶安军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向海滨在事故中受伤受到了一定教训,建议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何美林,云P31296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拥有人及驾驶人,其驾驶事故车辆经过与下平台作业区平行的侧上方车辆通道时,由于其操作及车辆自身问题,造成车辆侧翻,坠落到下平台,致使下平台作业人员3人被压埋死亡,1人轻伤,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3、张富贵,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安全员,存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车辆通道宽度未达到交底要求及车辆通过二平台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事发时未在现场也未指定其他人员指挥车辆通过,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4、蒋继,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车辆通道宽度未达到交底要求,临边未设置明显的警戒带和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未发现及提出相关要求,存在管理漏洞。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1、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2、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颁行,下同)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
5、余浩江,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安全总监,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对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除不到位等问题。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1、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2、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
6、张义君, 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常务副经理、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经理,项目具体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张义君即为该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其存在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除不到位等问题。存在对项目管理不力,日常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1、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3.5万元;2、中铁二十三局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相应政纪处分。
7、李德林,济南博源公司,法人代表。存在对承包的项目管理不力,日常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未履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二)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五)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4万元。
(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济南博源公司,冉家湾隧道2#斜井工区隧道弃渣装运组织者,未拟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运渣车队管理不到位,未充分了解掌握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
2、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 受中铁二十三局委派具体实施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扩能改造工程MPZQ-3标的建设工作。在本次事故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安全隐患排除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分包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3、北京瑞特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出渣车辆通道过窄,临边无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存在交叉作业等安全隐患,监理责任未履行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负本次事故监理责任,建议成昆铁路公司将相关情况报告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由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济南博源公司立即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排查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和设备安全可靠;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对挂靠车辆、人员给与清除;加强作业人员的组织及管理,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对公司人员(特别是装载机操作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提高认识,杜绝违章及冒险作业;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铁二十三局成昆铁路米攀项目部要对所有施工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按照《隧道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章的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对劳务派遣、分包项目要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车辆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不得带故障运行,确保车辆和设备安全可靠。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完善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认真查找项目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克服各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三)中铁二十三局第三工程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完善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作业,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逃生技能;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把建设项目施工中防坍塌、坠落、突水、爆炸、交通事故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着力预防、综合施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大施工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成昆铁路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投入,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六)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冉家湾隧道“12.23”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