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攀枝花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查隐患、促整改、防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以及成都大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抓实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检查工作的统筹部署、整体推进。
组 长:安宗平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和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体监管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负责协调、推进以及信息收集、汇总、梳理、上报等工作。
三、检查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保留煤矿。
(二)任务分工。产煤县(区)负责本辖区复工复产、隐患整改和“一停四不停”煤矿的检查,并对停工停产煤矿进行暗访暗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国有煤矿的检查,并牵头组织对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2022年底,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4月25日)。市、县(区)要利用短信、QQ、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邀请媒体集中报道等多种方式,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6日至5月15日前)。各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按照大检查内容、井工煤矿221项检查表、《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制定自检自改方案,开展对标逐条自查,并于2022年5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监管部门。对自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三)全面检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市、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检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企业自查自纠自改的基础上,对煤矿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检查期间凡发现煤矿及上级公司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四)督查抽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大检查期间,市、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照方案内容开展督查、抽查。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不认真,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
(五)总结提高阶段(7月16日至12月31日)。产煤县(区)和煤矿上级公司要全面梳理煤矿自查和上级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找出深层次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各煤矿要认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系统布局、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风险管控、技术管理等方面加以完善,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检查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15条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逐项落实;是否严格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按时间节点推进机电运输专项整治、“反三违”专项活动、非法违法专项整治、“8+6+3”改造工程、“电子封条”建设、防汛和水害防治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采取停产、限产、减产等措施;是否对煤矿的采掘接替计划、隐蔽致灾因素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3.劳动用工管理。是否开展所属煤矿使用劳务派遣工和未给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排查工作;是否制定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计划。
4.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安全检查、技术措施审批、安全办公会议等重要制度。是否落实驻矿监管和领导分片挂包责任制度。是否编制有针对性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清单》《岗位操作规程清单》。是否及时审定各煤矿《煤矿重大风险管控措施清单》《煤矿安全检查清单》。是否对所属煤矿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5.双控体系。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组织各煤矿进行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排查,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审查。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存在截流和挪用的问题,是否对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予以保障。
(二)煤矿。
1.依法依规生产和建设。生产矿井证照是否有效、建设矿井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法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等行为;是否存在“六假六超三瞒三不”、非批准区域组织生产(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行为。
2.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
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开展“五科、五队、五长”安全管理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培训,是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培训档案。
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是否按《四川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技术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查齐、查准。是否针对隐蔽致灾因素和灾害治理情况,开风险分析研判,并制定重大灾害管控措施。
5.安全风险辨识及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切合实际,现场是否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的检查分析,并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完善管控措施。
6.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
7.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况。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瓦斯防治情况。是否落实瓦斯超限报警管控措施,瓦斯监控系统预警功能是否缺失,是否能及时将报警信息推送给煤矿企业负责人。瓦斯抽采、通风瓦斯管理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存在故意人为破坏甲烷传感器、人为篡改监控数据和瓦检员空检、假检、漏检等现象。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10.防治水情况。是否严格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产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1.防灭火情况。是否完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火设计、措施。是否配齐相关采掘工作面、煤层钻孔施工地点CO、温度等传感器等安全措施。是否对密闭、采掘工作面CO、温度等进行人工检测。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2.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打眼、冲洗巷帮、水泡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3.机电运输情况。生产矿井是否实现真正意义“双回路”供电,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失爆。主要通风机、主要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设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掘进工作面供电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是否能自动切换。
14.爆破管理情况。是否对爆破工作进行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有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5.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川应急﹝2021﹞69号)文件的规定。
16.安全系统建设情况。煤矿是否建立规范、稳定、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
17.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救护队或与专职救护队签订协议。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
18.长期停工停产煤矿是否对井筒采取临时封闭或“两把锁”(煤矿一把锁、驻矿安监员一把锁)管理措施,值班值守人员是否24小时在岗,是否存在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产煤县(区)、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工作专班,要结合近期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检查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以问题为导向,瞄准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确保查得出隐患、找的准问题。
(二)加大执法力度,务求工作实效。要按照“铁心布置、铁面检查、铁腕执法、铁的作风”的要求,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角度深入现场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责令煤矿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规定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超层越界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集中攻坚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产煤(县)区、煤矿企业要深刻剖析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根源症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予以整改,要认真提炼大检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固化制度规范,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和煤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舆论宣传,发挥震慑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报道,为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曝光典型非法违法违规案例,形成强大震慑合力,真正取得执法一次、震慑一片的作用。
请产煤县(区)、华荣能源公司攀枝花中心在4月30日前上报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煤安科(电子邮箱:510373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