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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

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攀枝花市加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安全管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416

 

 

 

 

 

 

 

 

 

 

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引发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维护全市矿山良好安全秩序,坚决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川安办〔202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矿山生产秩序,全面降低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风险,努力消除矿山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整治范围

全市保留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三、整治重点

(一)煤矿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隐瞒作业地点的。

3.瓦斯超限、无风微风作业的,出现透水、冒顶等灾害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擅自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的;下井人员不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的;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定期调校、测试的;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开展调校或调校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未定期测试,测试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的;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图纸资料不全、不及时更新的。

5.矿井灾害防治机构不健全和人员配备不齐的;瓦斯检查制度不执行或假检漏检的;瓦斯超限没有采取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的;人为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相关巷道、钻孔工程,人为缩减瓦斯抽采时间,边掘边抽、边采边抽,甚至不具备条件强行组织采掘施工的;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关闭退出煤矿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

7.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不符合矿井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未建立完善或不按制度执行的。

8.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仍然组织生产的。

9.停工停产煤矿未经属地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整改作业的。

(二)非煤矿山方面。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被暂扣、被注销继续组织生产建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生产建设的。

2.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违规动火作业的。

3.矿山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及建设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不按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或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承包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尾矿库未按设计要求放矿、筑坝、干滩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现场、图纸与安全设施设计三不对口的。

4.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边坡200米以上露天矿山未实行在线监测;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井未建设人员定位系统的。

5.采场边坡、尾矿库坝体未按规定开展稳定性评估的;排洪系统维护不到位,截洪沟、泄洪洞、坝肩沟、人字沟等未保持畅通的;地下矿山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无风微风作业的;露天矿山或排土场边坡滑移垮塌未治理的;采空区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违规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2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方案制定及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430日)。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主要任务、内容和要求,在425日前将方案报市安办。各矿山企业要根据县(区)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矿工作方案,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在425日前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集中检查阶段(51日至11月底)。各县(区)要结合检查重点,对辖区矿山开展全覆盖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问题隐患整改台账,督促企业限期整治到位。

(三)督查阶段(9月至12月底)。由市安办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各大企业上级公司的工作安排部署及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和各大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安排部署此项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市应急局将组成督导检查工作组,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供电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从严监管执法,务求工作实效。各县(区)要持续保持高压严管工作态势,全覆盖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坚决挂牌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真正做到执法一次、震慑一片的作用;要指派专人跟踪检查企业和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并在每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报市安办。

 

 

 

 

 

 

 

 

攀枝花市加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

安全管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安全监管,杜绝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2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坚决防范和遏制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发生,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管控对象

全市停工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

三、管控时间

即日起至20228月底结束。

四、管控重点

(一)煤矿方面。对停产停工整改煤矿,整改方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经属地监管部门同意、告知国家矿山局四川局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地方煤矿要落实驻矿安监员、国有煤矿要明确上级公司帮扶(联系)人员盯守、监督整改,并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长期停产煤矿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供电单位要停止或限制供电;对必须进行通风、排水的煤矿,县(区)应急局根据供电单位定期提供的煤矿用电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煤矿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逐矿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煤矿,要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采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做到安全有序退出。退出关闭后及时移交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实施闭坑复垦。对拟复工复产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县(区)应急局要督促其加强管理,严防煤矿擅自生产建设作业。停产停建煤矿在恢复生产或建设前,必须按照复产复工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未经县(区)政府同意的,严禁恢复生产或建设。

(二)非煤矿山方面。探索实施停产停建矿山安全包保责任制,推动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安排专人盯守,定期巡查,发现矿山异动立即报告当地县、乡政府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对拟复工复产的矿山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标准及程序,落实六个一”“六个到位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对矿山全系统、各环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对标对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消除隐患。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合格,严禁复生产或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摸排清理。加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管控是防范矿山企业非法生产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全市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分类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清理情况和相关数据要在520日前报市安办。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各县(区)要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辖区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监管措施,明确每处矿山的监管责任人、检查频次和内容,加大暗访暗查力度,盯死看牢停产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严防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发生。

(三)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长期停产煤矿和即将关闭煤矿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明停暗开、未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曝光;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打击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市安办将组成工作督导组,不定期对监管责任人的工作履职、在岗在位等情况开展检查,对履职不到位、长期不在岗的监管责任人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