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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煤矿“红黄蓝绿”牌分类 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煤矿红黄蓝绿牌分类

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县(区)应急管理局,华荣能源攀枝花中心:

现将《攀枝花市煤矿“红黄蓝绿牌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攀枝花市煤矿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攀应急〔202037号)即日起作废。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02214

 

 

 

 

 

 

 

 

 

 

攀枝花市煤矿红黄蓝绿牌分类监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工作质量,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发生,切实增强监管针对性。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结合《攀枝花市煤矿分类监管实施方案》(攀应急〔20203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督促煤矿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分类原则

(一)坚持科学分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煤矿的灾害程度和安全状况等因素,科学分类。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加大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考量,强力推进重大灾害治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三)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细化分类要素,完善分类程序,提高煤矿分类结果适用性。

(四)坚持动态管理。根据煤矿生产状态和安全状况等情况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及监管执法频次,切实增强监管针对性。

三、等级划分

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灾害程度、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守规诚信程度、事故发生累计年限等因素,将煤矿安全保障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绿牌(A类)、蓝牌(B类)、黄牌(C类)、红牌(D类)四类,其中绿牌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煤矿,蓝牌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黄牌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红牌为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矿。

(一)绿牌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划分为绿牌煤矿。

1.证照齐全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

2.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井下无火区,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

3.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或智能化开采工艺,煤巷、半煤巷实现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运输、排水系统实现集中控制和远程监控,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重点场所实现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4.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矿一区一面一矿两区两面”,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不超过 1:2

5.矿井六大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符合规定标准,且运行正常。

6.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一级。

75年内未发现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行为。

8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93年内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或联合惩戒范围。

103年内无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查处行为。

(二)蓝牌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划分为蓝牌煤矿。

1.证照齐全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

2.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矿井;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

3.采煤工作面采用机械化开采工艺(急倾斜煤层开采除外),矿井实现连续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开拓、准备、回采、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5.矿井六大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符合规定标准,且运行正常。

6.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二级及以上。

73年内未发现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行为。

8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92年内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102年内无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查处行为。

(三)黄牌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划分为黄牌煤矿。

1.证照齐全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

3.开采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开拓、准备、回采、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水平划分、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矿井六大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符合规定且能正常运行。

6.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事故或被重大安全隐患被降级除外)。

72年内未发现存在六假六超”(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现象。

82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91年内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101年内无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查处行为。

(四)红牌煤矿。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红牌煤矿。

1.非法生产建设或超核定区域组织生产建设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组织生产建设的。

3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组织生产建设的。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涉险事故的。

5.一年内发生真实瓦斯超限三级报警3次及以上且不落实防范措施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擅自组织生产的。

(五)参照黄牌管理的煤矿。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参照黄牌煤矿进行管理。

1.连续停止生产建设半年及以上。

2.地方监管部门已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措施及停、限电和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工作组织

(一)分类组织。煤矿分类等级评定采取逐级上升、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定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分类工作要在每年12月上旬完成,评定等级作为编制下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依据。

二)分类步骤。分类评定时应首先根据煤矿生产建设状态确定参照黄牌管理的煤矿名单。对生产建设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绿牌、蓝牌、黄牌、红牌煤矿名单。

(三)分类程序。

1.初评。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发生累计年限等分类要求及日常监管情况,逐一梳理,综合研判,逐矿开展分类初评,并于 11 月底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2.审定。市应急管理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煤矿分类等级,公示分类结果。

(四)挂牌管理。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划定风险等级统一制作《煤矿安全风险等级公示牌》,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等级及时将公示牌吊挂在井口附近的醒目位置。公示牌在吊挂期间管理由煤矿负责,若公示牌在吊挂期间被煤矿及职工私自损坏的,煤矿要自行恢复,监管部门要对私自损坏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五、监管措施

(一)绿牌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1.生产建设期间,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国有煤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每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地方煤矿,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不开展执法检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乡(镇)煤管所、安监站的监督检查频次由各县(区)确定。

2.煤矿集中复产复工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优先组织验收;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不纳入停产范围。

3.同等条件下的机械化改造项目申报、技改扩能、行政审批等事项享有优先权。

4.煤矿每年可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2次免费的技术服务。

(二)蓝牌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1.生产建设期间,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国有煤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每半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地方煤矿,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不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开展1次暗访暗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1次执法检查;乡(镇)煤管所、安监站的监督检查频次由各县(区)确定。

2.煤矿集中复产复工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绿牌煤矿验收完成后方能开展验收。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不纳入停产范围。

3.在同等条件下的机械化改造项目申报、技改扩能、行政审批等事项享有优先权。

4.煤矿每年可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1次免费的技术服务。

(三)黄牌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1.生产建设期间,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国有煤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每季度开展1次执法检查;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地方煤矿,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2次执法检查;乡(镇)煤管所、安监站的监督检查频次由各县(区)确定。

2.属于被列入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开展1次巡查;乡(镇)煤管所、安监站的巡查频次由各县(区)确定。

3.煤矿集中复产复工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绿牌、蓝牌煤矿验收完成后方能开展验收。

4.遇特殊时段要求煤矿全面停产时,地方煤矿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产并将处置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局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国有煤矿由华荣能源公司驻矿管理专班对所有采掘、维修工作面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安排专人盯守风险程度较高的采掘、维修、安装、拆除工作面,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停止作业。

5.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要在特殊时段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不少于2天的驻矿蹲点督导。

6.煤矿及煤矿上级公司每年应向所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工作专题汇报。

7.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行政指令,督促煤矿加强隐患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关闭退出。

(四)红牌煤矿安全监管措施。

1.生产建设期间,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国有煤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每季度开展2次监督检查,其中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属列入监管范围的地方煤矿,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开展2次监督检查,其中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乡(镇)煤管所、安监站的监督检查频次由各县(区)确定。

2.煤矿集中复产复工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绿牌、蓝牌、黄牌煤矿验收完成后方能开展验收。

3.遇特殊时段要求煤矿全面停产时,地方煤矿无条件实施停产;国有煤矿由华荣能源公司驻矿管理专班对所有采掘、维修、安装、拆除工作面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并对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采掘、维修、安装、拆除工作面无条件实施停产。

4.因政策要求需要关闭煤矿时,优先引导退出。

5.纳入全市重点监管范围,及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当地金融、国土、人社、公安等部门,作为煤矿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6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专班要在特殊时段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不少于4天的驻矿蹲点督导。

7.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解剖式检查,煤矿及上级公司每半年应向所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工作专题汇报。

8.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行政指令,督促煤矿加强隐患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关闭退出;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严格执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的停产指令,加强监管,在煤矿复产复工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监管能力。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分类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致分类,科学定级,精准监管,避免监管执法搞形式、走过场和简单重复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实效。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总结煤矿分类监管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分类监管长效机制,逐一梳理分析每处煤矿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等情况,编制“一矿一策监管方案,扎实做好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共享信息、调整等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增强分类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落实主体责任,降低风险水平。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注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大灾害治理和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