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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     发布时间:2022-01-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川应急函〔2021404号),现制定《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印发你们。请各县(区)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8

 

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平稳安全生产,根据《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川应急函〔2021404号),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逐步降低死亡人数,积极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严格准入与监督检查两手抓,坚持低于最低开采规模严禁生产、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严禁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严禁生产、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有生产生活设施严禁生产四个严禁安全底线,促进矿山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技术上消除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与监管范围基本匹配,监督检查能力明显增强。到2022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比2020年底下降1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比达25%以上,尾矿库数量下降20%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20%以上,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四川省最低开采规模。重点县(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新审批铁、铜、铅、锌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达不到以上条件的现有矿山,在2022年底前可采取扩建、整合达到该条件;无扩建、整合条件矿山限采至2024年底淘汰退出。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一次性总体设计,分期或分区设计的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新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改扩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1次并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建设工期是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量计算确定的,可以扣除不可抗因素停工时间。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采用地下开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厂尾矿库。

6.一个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果超过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设保安矿(岩)柱。

7.连续停产超过2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1年以上的长期停产矿山,必须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重新启动。连续停工2年、或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长期停工矿山,必须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审,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重新恢复建设。

8.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批准文件有效期过期的建设项目,如果政策已发生变化或设计条件已改变,应当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审;如果政策未变、设计条件也没有改变,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二)提升矿山安全条件。

1.重点县要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通风、生产、机电运输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通风、机电运输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座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职务。露天矿山应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尾矿库应至少配备水工、地质测量、洗选等专业技术人员名1名。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矿山相关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必须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职务。

4.所有矿山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每座矿山最多只能有1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提倡地下矿山不外包;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帐,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主体责任为发包单位(矿山)。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定期(最长每半年)开展风险分析,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并根据条件变化,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7.矿山现场必须与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专篇,下同)相符。如果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已不能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做安全设施设计,或实施建设项目改扩建。

8.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每季度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现采中段平面图),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天。现状图必须包括开拓系统图(纵投影图或平面图)、现采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与相邻矿山或采区空间位置关系图等。各种图纸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制图标准绘制。

9.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连续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和销号。

10.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第二批禁止的使用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11.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人车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必须在2022年底前淘汰。

12.提倡中小型矿山加快机械化建设步伐,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山应当使用凿岩台车、铲动机、撬毛台车等机械设备。

13.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必须保持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正常;尾矿库、现状边坡高度200米以上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14.中等、复杂水害地下矿山必须成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摸清周边水体状况,配备探放水设备、开展探放水作业,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15.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人行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和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等必须设置视频监控。

16.地下矿山必须加强敲帮问顶工作,从技术上、制度上、操作上防范冒顶片帮风险。

(三)强化监管检查。

1.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所辖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市级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与所辖矿山数量比不低于1:15,县(区)应急管理局不低于1:8,重点县不低于1:5。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低30%;矿山数量少的市、县,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人。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内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将长期停产矿山和长期停工矿山移交乡(镇)巡查管理,履行移交手续。省级报表不再统计该类矿山。

4.优化监督检查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基层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地下矿山每3年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会诊,露天矿山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会诊。

5.坚持底线思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山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存在重大隐患、设计能力低于最低开采规模、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的,必须责令停产整改。

6.坚持服务与检查并重,对矿山存在的问题隐患,要依法处罚,同时也要加强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完善,推进矿山安全生产。

7.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平台应当包括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并督促矿山企业风险监测数据接入该平台。

8.推动县(区)政府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

9.推动县(区)政府整合重组矿山企业,实现一个矿体由一个企业开发经营。

10.推进县(区)政府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关闭资源枯竭、产能低下、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四、保障措施

(一)推动市、县(区)有关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非煤矿山的行业管理部门,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推动地方政府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三)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实施,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总结,省、市将根据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继续强化汛期安全监管,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受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影响范围,超前提醒影响区域矿山落实好暴雨撤人措施。

(五)开展地下矿山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202111月底前,由企业自查,制定整改方案;202112月到20222月,将以交叉检查的形式开展全面安全技术会诊。省、市将根据各地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停工。

(六)盐边县列为了国家级非煤矿山重点县,我市暂无省级非煤矿山重点县,但应急管理厅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调整省级重点县。重点县要严格按制定的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

(七)各县(区)要根据应急管理厅的要求,结合所辖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八)省、市将根据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结合专项检查、汛期安全等工作,开展解剖式、蹲点式抽查,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关键问题,与县(区)应急管理局一道共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上台阶。

请重点县(盐边县)将工作方案于1118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各县(区)从今年四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以便汇总上报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