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的通知
来源: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挂牌督办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攀枝花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安全生产挂牌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涉险事件或其他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后,由市安办对涉及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挂牌。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安全生产督办是指市安办发出挂牌文件后,通过属地或市级监管部门加强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督办,严厉打击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推动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改善和提高。
第四条 市安办要建立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挂牌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第五条 市安办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挂牌,应下达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原因、涉及的挂牌生产经营单位;
(二)明确具体督办单位(县级安委会或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督办工作要求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生产经营单位挂牌实行限期管理,原则上时间为3个月,因挂牌期间各级政府、部门检查发现被挂牌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水平考核不合格、不配合各级检查组督查检查、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逾期、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件或存在其他符合延长挂牌时限情形的,继续延长挂牌时间。
第六条 督办单位收到对生产经营单位挂牌文件后,应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3日内由督办单位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由督办单位牵头每月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监督检查或帮扶指导;
(三)督办单位为县级安委会的,市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专项督导;督办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市安办专班要组织专家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专项督导;
(四)由督办单位组织对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知识考试;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停产整顿、集中曝光、行刑衔接等措施,对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被挂牌生产经营单位收到挂牌文件后,应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立即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全体职工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有关事故(事件)情况,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学习;
(三)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每周带队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督导检查,跟踪督办自查自纠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四)由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牵头,每天带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等行为,排除安全隐患;
(五)在挂牌期满10日内,要将本单位近三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督办单位报告,申请解除挂牌。
(六)挂牌督办期间,属地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责成监管部门对企业实行旁站市监管,每周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推动企业加强问题整改和风险管控、职工教育。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挂牌期间,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安办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延期挂牌情形的,要在挂牌期满前向市安办报告有关情况,由市安办发文延长挂牌时间。
第九条 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解除挂牌报告后,督办单位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在督办时限期满前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全面复核,重点核查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定安全生产工作有改善、有提升,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由督办单位向市安办书面报送解除挂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单位的自评报告、有关部门的日常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解除摘牌意见等),市安办根据督办单位报告发出解除挂牌通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年度考评和巡查范围。督办单位未按要求对挂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督导检查的,工作开展不严不实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扣减相应分值。对督办事项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市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