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集《攀枝花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措施》《攀枝花市动火作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本单位 发布时间:2025-12-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单位,社会各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市安办研究起草了《攀枝花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攀枝花市动火作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单位,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2日,请在征集时间内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安办邮箱(pzhsab@163.com)。
附件:1.攀枝花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
2.攀枝花市动火作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联系人:朱劲松、魏伯全;联系电话:3358279)
附件1
攀枝花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暂行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因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安委〔2024〕1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25〕2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火作业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安办〔2025〕5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找出来”“管起来”工作思路,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从严压实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且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作业前通过“蜀安·焊”微信小程序如实进行申报,待核查通过后方可作业。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二)从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作业全过程安排专人监护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个人承揽动火作业的,用工单位必须核实承揽人持证情况,明确双方安全职责,不得违规开展动火作业。
(三)从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主管行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主管的培训机构等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施工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对管理范围内开展的动火作业履行发现、劝阻、制止、报告等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车站、码头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餐饮经营单位等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星级旅游饭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旅游景区、歌舞厅、网吧、密室逃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等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证作业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证作业行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由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四)从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研究本辖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监管体系,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属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职能交叉或新经济新业态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严防责任悬空缺失。
二、持续加强动火作业申报(备案)和核查管理
(五)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强化动火作业“蜀安·焊”平台申报、举报、核查、反馈、奖励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六)准备实施动火作业的,需由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员(以下统称“申报人”)通过“蜀安·焊”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申报人申报时需提供所在地区、所属场所、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以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
(七)平台管理人员将申报工单派发至该作业所属乡镇(街道)或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按照“蜀安·查”微信小程序提供的检查清单,检查作业人员是否落实施工动火作业“六必须”相关要求、是否取得从业资格、是否遵循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动火作业相关的规定、现场作业环境清理、现场监护人员到位和消防应急准备等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避免出现工单超时,确保核查率达100%。对核查达不到作业要求的,核查人员应要求作业单位完善直至达到作业条件方可作业。对核查合规的申报工单且作业后未发生事故的,对第一申报人实行奖励。
(八)鼓励企业申请“蜀安·焊”管理平台“白名单”,纳入“白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时限内无需重复申报(备案),可自行依法依规开展动火作业。
三、持续强化人员、设备、场所动态管理
(九)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上岗;任何用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聘用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一经查实,从严处罚。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全面开展动火作业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台账和动态清单,及时在“蜀安·焊”管理平台更新人员信息,实现“一人一档、动态可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格监管电气焊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优化培训内容和考试流程,加快推动无证从业人员“应考尽考、持证上岗”,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能力。
(十)强化作业场所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餐饮、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摸底排查,明确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及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场所安全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要加强作业场所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电气线路敷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情况,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作业设备智能管理。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以“蜀安·焊”平台推广运用为抓手,全面推动流动焊机“加芯赋码”或“一机一码”技术改造,实现焊机使用轨迹、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等信息实时追溯,提升电焊作业智能化监管水平。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工业氧销售联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工业氧销售企业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详细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用途、数量等信息,严厉打击无证销售、违规向无证单位或个人销售等行为,实现“以气管枪、源头管控”,从根本上防范违规使用工业氧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
四、持续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控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非必要不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
(十三)医院、酒店等需要24小时营业的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动火作业前,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未经告知风险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十四)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在发生初期火灾时,要立即报警,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五、持续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事故调查、追责问责
(十五)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动火作业执法检查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乡镇(街道)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应统一移交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主管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应及时移交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或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检查发现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十六)对于因动火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七)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对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还应倒查作业人员考试取证的有关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持续强化宣传教育和警示曝光
(十八)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各类从业人员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组织疏散,初期火灾处置等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悉突发状况应急处理措施,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
(十九)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在市县级主流媒体平台曝光一批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在动火作业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屡查不改、屡禁不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二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全市小区、企事业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动火作业申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举报方式和奖励措施,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对第一申报人、第一举报人实行奖励,确保动火作业“找出来“ ”管起来”。
本措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期间“六必须”
1-2.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附件1-1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期间“六必须”
1.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4.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附件1-2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附件2
攀枝花市动火作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动火作业监管模式,提升动火作业精准管理质效,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根据《关于加强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蜀安·焊”安全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川安委〔2024〕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攀枝花市动火作业“白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本制度通过建立“白名单”管理机制,对安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企业的动火作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部门精准监管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提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质效。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制造类企业中涉及固定动火或固定用火企业等相关企业的“白名单”认定、动火备案及退出等管理工作。
三、认定方式
(一)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报安全管理、作业风险等必要信息,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白名单”管理,并报市安办备案。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情况、管理规范程度、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认定条件、退出情形等综合评判,确定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报市安办备案。
四、认定标准
申请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二)一年内未被发现存在消防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因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消防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
(四)两年内未发生因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近一年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
(五)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退出情形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纳入“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企业从“白名单”中移除。自退出决定生效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列入“白名单”。
(一)发生因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因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因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纳入“白名单”的;
(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消防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白名单”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及流程,负责组织行业领域内“白名单”企业的认定和退出等管理工作,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账号的注册与注销。
(二)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应不定期通过“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本行业领域已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白名单”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情况,及时登录“蜀安·焊”管理平台,在“白名单企业”板块中更新企业信息。
(四)纳入“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实行动火作业备案管理,企业应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审批程序、现场监护人员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退出“白名单”管理的企业应按动火作业管理相关规定,通过“蜀安·焊”进行动火作业申报。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施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其他新文件或规定,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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