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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3·4”冒顶事故案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年3月4日0时45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经调查,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顶板管理实施细则》《顶板边帮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其地采工程处安全总监岳志坤未按顶板管理制度要求安排安全员跟班作业;未严格执行顶板安全检查确认制度,无安全员确认签字;其带班领导李庭洪未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制度,未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2.技术管理措施不完善。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编制的《尖山采场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025年》存在缺陷,未根据地质结构及顶板分类情况,编制针对性技术措施;制定的撬毛规程操作性不强,未明确撬毛工序。3.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职工江付元、夏帅自保互保意识差,顶板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能辨识出顶板可能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江付元作业站位不合理,互保对子夏帅未及时提醒制止。4.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2024年 12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级与车间级培训提纲相同,培训无针对性,班组级培训未根据工种作业特点分类实施;未建立师带徒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宋彬系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主任,尖山地采工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参与制定的撬毛规程操作性不强,负责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技术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2125元(大写:贰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的罚款,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岳志坤,系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安全总监,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按顶板管理制度要求安排安全员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4375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罚款,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李庭洪,系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副主任,当班井下带班领导,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管理要求,未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4375元(大写:壹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罚款,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1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审核: 王博   责任编辑: 董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