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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县“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市公安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26-05-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盐边县“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2 月 1 日,盐边县境内 G353 国道 3269km+500m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直接财产损失 158579 元。2023 年 12 月 8 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参与的盐边“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参与调查,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一案四查”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预防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2 月 1 日 14 时许,耿*来驾驶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搭乘耿*昌(耿*来父亲)、王*平(耿*来母亲)、罗*临(耿*来未婚妻)由攀枝花市区方向往凉山州会理县方向行驶,15时 47 分许,当车行至盐边县境内 G353 国道 3269KM+500m 路段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沈*豪驾驶的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空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耿*昌、王*平经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红格镇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罗*临经送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于当日 23 时 35 分许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耿*来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初期处置情况

  2023 年 12 月 1 日 15 时 53 分接报警后,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红格派出所、盐边县消防救援大队、120 急救中心、红格镇政府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报事故情况后,立即指派道路交通事故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盐边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徐军,分管交通副县长李兴发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挥开展事故处置调查、医疗救治、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

  2.指挥调度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张正红,市委副书记、市长范继跃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和舆情管控;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强当晚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事故调查处置及下一步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委书记王兴全指示要求积极施救,稳妥善后,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查反思,压实责任强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

  3.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出动公安、医疗、应急救援、消防等应急救援救治及现场勘查人员 41 人,车辆 15 辆。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后排乘客耿*昌、王*平于 2023 年12 月 1 日 16 时 05 分救出,前排人员耿*来、罗*临于当日 16时 56 分救出。医护人员 16 时 40 分到达,确认耿*昌、王*平当场死亡,16 时 58 分将耿*来、罗*临送往中心医院抢救,罗*临于当日23 时 35 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 年 12 月 1 日 18 时 30 分现场勘查结束,交通逐步恢复正常。

  4.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联动应急救援、医疗等救援救治部门,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救治“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布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救治“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将 2 名伤者送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伤者罗*临于 12 月 1 日 23 时35 分许抢救无效死亡,伤者耿*来生命体征正常。

  5.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盐边县委县政府积极推进善后处置工作,协调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涉事企业、车主等,筹集前期处置的经费27 万余元。2023 年 12 月 10 日,死者耿*昌、王*平、罗*临遗体火化并运回凉山州会东县老家安葬。伤者耿*来已于 2024年 1 月 23 日伤愈出院。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响应及时,救援救治过程协作有力、科学得当,舆情处置、善后处理等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治疗,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安抚,处置过程平稳可控,未出现网上负面舆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盐边县境内 G353 国道 3269KM+500m(小地名:马脖子“二号桥”)。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中心施划有黄色单实线,北往攀枝花市方向,南往凉山州方向,东面路外为山地,西面路外为民房,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有效行车道宽 6.55m,东西两侧路肩宽均为 0.3m。事故现场勘查图由南往北绘制,选取东侧路外编号“干塘 2 号公变 1 号杆”为基准点,道路东侧边缘线为基准线。

  1.川 DNJ178 号轿车车头朝向大货车行驶方向,大部分车身位于车行方向右侧路面外,该车右前轮和右后轮分别至基准线5.65m 和 6.7m,右后轮至大货车第六轴左后轮纵向距离 2.55m。车体正前方严重凹陷变形,车辆前后车门均受到挤压变形,车内气囊弹开,仪表盘变形,档杆位置发生位移,无法辨别档位。

  2.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汽车列车车头朝攀枝花市方向,车尾朝会理县方向,停于道路右侧,该车左前轮压在中心单实线上。车体正前靠下位置凹陷变形。右前轮至基准线 1.9m,第六轴右后轮至基准线 1.1m,至基准点纵向距离 5m;车辆右侧第三轴制动拖印长 13.9m,起点至基准线 0.45m,至基准点纵向距离 1.8m;车辆左侧第三轴制动拖印长 13.7m,起点至基准线 2.82m。

  3.川 DNJ178 号轿车与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碰撞变形后在路面上形成一条长 1m宽 1.25m 刮痕,该痕迹位于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行驶右侧路面,痕迹东侧至基准线0.8m,起点至基准点纵向距离 9.3m。在桥梁东侧水泥防撞墙上有一条高为 1.1m、长为 0.8m 的碰挂痕迹,痕迹起点至基准点纵向距离为 9.3m。

  (二)事故车辆情况

  1.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

  (1)车辆基本情况

  登记车主:耿*来,该车于 2022 年 1 月由耿*来在攀枝花市小沙坝本田汽车 4S 店购买,2022 年 1 月 10 日注册上户,检验有效期止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锦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 200 万),乘坐险每座 1 万,车身险、驾乘险每座医疗费 2 万,死亡伤残险每座 20 万。

  (2)出行情况

  2023 年 11 月 30 日,耿*来与他人搭车由攀枝花市到昆明市应聘驾驶挖机工作未果,于当日 20 时许乘坐高铁返回攀枝花。在五十四纳多美理发店理发后与未婚妻罗*临在“向烧烤”烧烤店吃烧烤,23 时许回住处休息。12 月 1 日 7 时许,耿*来驾驶川 DNJ178 号轿车到攀枝花市五十四“高品华府”楼盘工地帮父亲耿*昌、母亲王*平干活,13 时许自行回到住处吃饭。14 时许,耿*来驾驶川 DNJ178 号轿车搭乘罗通临到东区江边街公交公司处接父母,后沿滨江大道经三堆子大桥进入 G353 国道往会东县方向行驶,15 时 47 分许在盐边县境内 G353 国道3269KM+500m 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沈*豪驾驶的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相撞。

  2.川 L81835 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基本情况

  登记车主为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事实车主为刘*,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 2021 年 03 月 18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4 年03 月 31 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 100 万)。该车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由山西省吕梁市神龙运业有限公司转卖过户给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公司,原车牌为晋 JR2779,原事实车主为郭*全。

  (2)出行情况

  2023 年 11 月 30 日,沈*豪驾驶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汽车列车由夹江县拉瓷砖到会东县碧桂园,2023 年12 月 1 日 13 时许,卸完货后驾驶空车由会东县往攀枝花市方向行驶,准备到攀枝花购买水果并休息一晚后返回乐山。15 时 47分许,在盐边县境内 G353 国道 3269KM+500m 处,耿*来驾驶川 DNJ178 小型轿车驶入对向车道与沈*豪驾驶的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相撞。

  (三)事故人员情况

  1.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耿*来,男,20 岁,户籍地为凉山州会东县鲹鱼河镇王家坟村,身份证号:513426********0818,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有效期限 2022 年 2 月11 日至 2028 年 2 月 11 日。耿*来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C1 机动车驾驶证培训。科目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十四次,最终成绩 92 分(合格);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考试成绩 85 分(合格);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100 分(合格);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九次,最终成绩90 分(合格),2022 年 2 月11 日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取得“C1”驾驶证。经核查,耿*来申领驾驶证资料完整、合法,考试过程规范。

  耿*来取得“C1”型机动车驾驶证后,无严重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一次记 6 分及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

  2.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驾驶员

  沈*豪,男,26 岁,户籍地为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沈店村 6组,身份证号:513821********001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是 2016 年 07 月 27 日,驾驶证准驾车型:C1;2018 年 8 月 2 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驾准驾车型为 B2;2021年 6 月 29 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驾准驾车型为 A2,有效期限 2016 年 07 月 27 日至 2032 年 07 月 27 日。沈*豪于 2021 年 5 月 9 日在眉山高智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A2”型机动车驾驶证增驾培训。科目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成绩 91 分(合格);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成绩 95 分(合格);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 100 分(合格);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 94 分(合格)。2021 年6 月 29 日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取得“A2”型驾驶证。经核查,沈*豪申领驾驶证资料完整、合法,考试过程规范。

  沈*豪取得驾驶证后,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在 245 国道 693 公里至 245 国道697 公里路段超速 20%以上 50%以下,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 150 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6 分;无严重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沈*豪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 513821********001X,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7 月25 日,发证机关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3.小车乘坐人员:耿*昌(男,汉族,51 岁,身份证号码:513426********0815,户籍地址: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白拉度村 ),系耿*来父亲,在事故中死亡。

  4.小车乘坐人员:王*平(女,汉族,47 岁,身份证号码:513426********0820,户籍地址: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白拉度村 ),系耿*来母亲,在事故中死亡。

  5.小车乘坐人员:罗*临(女,汉族,20 岁,身份证号码:513426*********0528,户籍地址: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鲹鱼河村 ),系耿*来未婚妻,在事故中死亡。

  (四)道路有关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G353线为国道,盐边县烂坝至马脖子段为三级公路(局部困难路段为四级公路),设计速度30km/h,双向两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事发路段(原设计为S310线K183+682,现桩号为G353线K3269+500)圆曲线半径为200.75米,纵坡为1.95%;路基稳定,两侧有3米左右空地,无陡坎;路面平整、无坑槽;路中央设有车行道分界线(实线);距事发点约60米、80米设有反向弯路、桥梁变窄等标志。

  2.事故情况

  该路段 1 公里范围内(3269KM 至 3270KM),除本次较大交通事故外,近三年未发生伤亡交通事故。

  (五)事发时天气情况

  2023 年 12 月 1 日 15 时至 16 时,温度为 20.3℃-20.4℃,无降雨。

  (六)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车速、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鉴定,具体结论如下:

  (1)川 DNJ178 号小型轿车:①未发现牌照号为川 DNL178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②牌照号为川 DNL178 的轿车在事故时,车辆主、副驾安全带处于正常佩戴状态,后排两侧座椅安全带处于未使用状态;③牌照号为川 DNL178 的轿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59km/h,碰撞前 0.5 秒时刻的行驶速度为 61km/h。

  (2)川 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 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①未发现牌照号为川 L81835、川 LH823 挂汽车列车的转向系、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前下部防护装置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②牌照号为川 L81835、川 LH823 挂的汽车列车第一轴左、右侧制动器的制动摩擦片与制动鼓在制动摩擦中接触不充分,会导致汽车制动效能降低,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 7.2.1 条的要求;③牌照号为川 L81835、川 LH823 挂的汽车列车第一轴左、右侧制动器将处于失效状态,不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 7.2.3 条的要求;④牌照号为川 L81835、

  川 LH823 挂的汽车列车第一轴左侧轮胎损坏系事故时碰撞所致;⑤牌照号为川 L81835、川 LH823 挂汽车列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紧急制动时)为 60km/h。

  2.尸体检验情况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 3 名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具体结论如下:

  (1)罗*临,女,20 岁,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

  (2)耿*昌,男,51 岁,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

  (3)王*平,女,47 岁,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颅脑损伤死亡。

  3.酒精含量检测和毒品检测情况

  (1)耿*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耿向来血液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未检出血液乙醇(酒精)成分;经盐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耿向来毛发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2)沈*豪: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盐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沈睿豪毛发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4.道路调查核实情况

  事发路段公路原为上世纪六十年代修建的简易公路,1992年按山岭重丘四级公路修建标美路,2006年4月~2007年4月按照三级公路进行改建(局部困难路段为四级公路)。通过对事故路段路基宽度、平纵线形、视距、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路基护栏等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路基宽度:根据设计阶段执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2003)第3.0.2条和第3.0.5条规定,以及现行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2014)第4.0.2条和第4.0.5条规定,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km/h时,路基宽度为7.5米、路面宽度为6.5米。经复核,事发路段路基、路面宽度符合规范要求。

  (2)平纵线形:根据设计阶段执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2003)第3.0.14条和第3.0.16条规定,以及现行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2014)第4.0.17条和第4.0.20条规定,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km/h时,圆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为30米、最大纵坡为8%。事发路段圆曲线半径为200.75米,纵坡为1.95%,平纵线形符合规范要求。

  (3)视距:根据设计阶段执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2003)第3.0.12条规定,以及现行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2014)第4.0.15条规定,三级公路、设计速度为30km/h时,停车视距为30米、会车视距为60米。事发路段停车视距为30米,会车视距为60米,视距符合规范要求。

  (4)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事发路段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在K183+090和K183+650处各设有陡坡标志、K183+500和K183+680处各设有窄桥标志、K183+500和K183+680处各设有弯路标志,同时该路段设有车行道边缘线和车行道分界线(实线),可视性良好且无大面积脱落,道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符合规范要求。

  (5)路基护栏:事发路段为零填路基(即不填不挖),路基稳定,两侧有3米左右空地,无陡坎,路侧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规范要求。

  (6)路面:事发路段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最新省厅检测评定K3269+000~K3270+000 段MQI 值为92.15、PQI 值为90.10、PCI 值为87.64、RQI 值为93.79,技术状况良好,路面无坑槽、沉降等病害,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有关要求。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 年1 月15 日,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认定:耿*来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来车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沈*豪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耿*昌、王*平、罗*临无责任。

  三、事故涉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一)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01 月17 日,办公地址为夹江县甘江镇大石桥村 10 社,营业执照登记时间2023 年 3 月 27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AJ4271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莫*兵,身份证号:511126********491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0 年06 月15 日核发,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6 月14 日,编号:川交运管许可乐字511126100007 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有重型半挂牵引车36 辆。

  (二)乐山市德友邦运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德友邦运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 年02 月27 日,办公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黄土镇黄土社区三社,营业执照等登记时间2021 年4 月13 日,注册资本1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54JYQ5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付*琼,身份证号:511131********322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3 年04 月17 日核发,证件有效期至2027 年04 月16 日,编号:川交运管许可乐字511126003414 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现有重型半挂牵引车75 辆。

  (三)眉山高智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眉山高智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1 年1 月19 日,办公地址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56 号,营业执照登记时间2021 年1 月19 日,注册资本16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A67BJ4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彭*清,身份证号:511122********9051。

  (四)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06 年9 月7 日,办公地址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289 号(蓝色港湾),营业执照登记时间2022 年4 月25 日,注册资本3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79184442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510402********0533。

  (五)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4日,办公地址为乐山是市中区绵竹镇张铺儿村五社,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2022 年 4 月 28 日,注册资本 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MA6283P6X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干红。

  四、事故涉及有关部门情况

  (一)盐边县交通运输局

  运输企业监管方面,截至2023 年12 月1 日,检查各类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校等195 家次,发现一般隐患222 条,重大隐患10 条,全部督促整改完成,约谈运输企业28 家;在路面管控方面,查处非法营运及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89 件,处罚金 64.11 万元,其中超限运输 72 件,非法营运 3 件,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12 件,查处车辆抛洒1 件,私自改装1 件;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治理49.86 公里次差路面,完成13.425 公里村道安防设施建设,疏通边沟300 余公里,清扫路面500 余公里,修补破损路面285 平方米,抢通临时便道135 处,共计65.4公里。

  (二)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管辖里程3016 公里,其中,国道66 公里,省道325 公里,县道397 公里,乡村道路2144 公里,等外道路84 公里。辖区持驾驶证人员83000 余人,注册机动车78998 辆。

  共有在岗民警 15 人,辅警 39 人,其中大队长 1 名,教导员 1名,副大队长 4 名;民警人均管辖道路 201.07 公里,人均管辖车辆5266 辆,人均管辖驾驶人5533 余人。路面管控方面,截至2023 年12 月1 日,全县辖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7586 起,同比增长89.3%。国道353 红格段查处超速类违法223 起,占比14.9%;超载类违法340 起(其中超载100%,19 起),占比22.8%;不按规定车道行驶51 起,占比3.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23 起(其中载货汽车27 起),占比8.2%;乘客未系安全带32 起,2.2%;疲劳驾驶17 起,占比1.1%;违反禁止标线12 起,占比0.8%;货车各类违法1086 起,占比7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方面,排查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80 余处,全部抄报属地政府和治理责任单位,推动市级挂牌治理事故多发点段隐患1 处。

  (三)攀枝花市金江公路养护段

  属市公路养护总段下辖专门公路养护单位,主要负责 G353线会理交界至渡口桥段、G227 线得石桥至雅江桥段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管养公路里程共 78.621 公里,其中国道 353 线(K3256+596—K3318+314)管养61.718 公里。2023 年,共巡查辖区道路25400 公里,冲洗路面1540 公里,清理边沟28.068 万米,清理桥梁伸缩缝3120 米,清理路面飞石32190 平方米,清运垃圾 4020.5 吨,修补路面坑槽 1450.1 平方米,处理路面裂缝21034.5 米,C20 混凝土修补边沟184.76m¹,对 4 处涵洞病害有点及时进行修复处置,修复完善标志标牌 65套,施划公路标线3181.3 平方米,减速标线1979 平方米,恢复波形防护栏196 米,更换轮廓标150 个,公路养护项目及频次满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有关要求。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耿*来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越过中心单实线与相对方向来车碰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车辆的管理上存在漏洞,车辆过户、日常监管及维护过程中,未发现川L81835 号车第一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制动管路与制动气室连接处安装的开关阀门,以致事故发生时,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LH82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第一轴左、右侧制动器失效。

  2.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规定,2023 年10 月16 日对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在用机动车检验(非定检)底盘部件检验时,未检测出川 L81835号车第一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制动管路与制动气室连接处安装开关阀门情况,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均为合格(与事发后检验鉴定情况不符),导致隐患车辆仍上路行驶。

  3.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耿*来驾驶技能培训过程中,未按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以致耿*来的安全驾驶意识、安全驾驶技能相对较弱。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中,耿*来驾驶的川DNJ178 号小型轿车系自用非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搭载父母及未婚妻罗*临返回会东老家参加亲戚婚宴,不存在营运问题。沈*豪驾驶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川LH823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汽车列车于2023 年11 月30日从乐山运载瓷砖至凉山州会东县,2023 年12 月1 日中午卸货完成,该过程系营运性质;卸货完成后,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事实车主刘*未安排沈*豪从事其他营运工作,沈*豪因个人主观原因准备前往攀枝花购买水果并休息一晚后返回乐山,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过程沈*豪虽驾驶营运性质车辆,但并未从事营运性质工作,因此该事故性质系道路交通事故,不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六、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

  1.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在对驾驶人耿向来驾驶培训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88 号)①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③要求,未规范运用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对培训学时进行管理(仅记录1 次培训),未落实上下车签到签退的学员培训日志,未及时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将其复印件存入学员档案。通过对耿向来询问证实,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系其自学后,参加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考试合格后,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眉山高智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在对驾驶人沈*豪驾驶培训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88 号)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学员档案不健全,未向结业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3.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川L81835 车辆于2023 年10 月16 日转卖过户检验后未发现车辆 1 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自动管路与自动气室链接处安装了开关阀门,影响车辆制动效果。

  4.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 年10 月16 日对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在用机动车检验(非定检)底盘部件检验时,未检测出川L81835 号车第一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制动管路与制动气室连接处安装开关阀门情况,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检验要求对送检车辆进行检验。

  七、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理建议

  由盐边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耿向来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盐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底盘部件检验人员罗*,身份证号码:511102********0017。2023 年 10 月 16 日对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用机动车检验(非定检)底盘部件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7.4要求检验送检机动车,未检测出机动车制动系部件擅自改动情况,由市市场监管局函告乐山市市场监管局,责成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罗*进行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攀枝花市二菱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存在未按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学员档案不健全,未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等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眉山高智远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存在未按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学员档案不健全、未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等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函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乐山全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 年10 月16日对川L81835 车辆在用机动车检验(非定检)底盘部件检验时,未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7.4 要求,检验送检机动车,应检未检第一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内部监管漏管失控。由市市场监管局函告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如处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

  4.夹江县天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川L81835 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 年10 月16 日转卖过户检验后,未发现车辆1 轴左右两侧制动系统自动管路与自动气室链接处安装了开关阀门,影响车辆制动效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函告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事故预防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筑牢交通安全底线

  市、县(区)、镇(乡)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找准找细新形势下交通安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细化日常监管执法措施,强化深究安全生产领域“四重四轻”作风问题落实,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落实问题隐患闭环管理,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全面整改问题,有效遏制安全风险

  此次事故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为我们的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校等负有交通安全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让生产经营单位知道“该做什么、怎么做、问题在哪、怎么改”,有效提升企业规范运营“内驱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要联合开展一次专项行动,一是切实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敦促企业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对 GPS监控数据应用情况进行高频次定期检查,严防“病人”“病车”上路;二是加强驾校运行情况监督,严厉杜绝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学员学时不足、学员档案不健全、未制作颁发结业证等问题;三是深化车辆检测机构的监督,通过现场跟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辅以严肃惩处措施,不断规范车辆检测机构运行,让车辆检测机构“不想错、不会错、不能错”。

  (三)细化监管措施,提升事故预防水平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细化工作措施,依法依规用好惩处手段,全面提升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水平。市公安局要全面分析近五年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找准事故多发的时段、路段、违法、人群,提出有效可行的事故预防建议,同时要深化事故分析研判结果运用,针对性的调整勤务部署,在易肇事时段、违法突出路段开展专项整治,精准打击各类易肇事交通违法;市交通运输局要紧盯国省干道隐患风险防治,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织密巡防网络,及时发现并补齐、修复各类安防设施和标志标线,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诱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坚持宣教结合,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各职能部门要将盐边县“1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从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定期警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真正做到“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深入推动交通安全“七进”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安全意识。鼓励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监督,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开展群众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救治演练,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水平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审核: 陈亮   责任编辑: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