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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京昆高速公路(盐边境内)“6·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单位     发布时间:2026-05-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G5京昆高速公路(盐边境内)“6·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2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4

(三)车辆驾驶人员 5

(四)车辆行驶轨迹 6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7

(六)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0

(七)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11

(八)其他因素情况 11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2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2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4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5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16

(一)直接原因 16

(二)间接原因 16

(三)事故性质 17

五、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7

(一)事故责任单位 17

(二)事故责任人 18

(三)其他问题 19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

(一)汲取事故教训,树牢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理念 20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0

(三)提升监管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21

(四)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高速交通安全宣传 21

 

 

2025年6月2日22时20分许,G5京昆高速公路米易往攀枝花方向2431公里500米路段处(盐边县境内),发生一起川A8HJ52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0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田庆盈副省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做好事故复盘,查清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并督促全省举一反三做好隐患排查,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有力措施,全力确保安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攀枝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科学组织应急救援,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盐边县人民政府、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六支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成立交通事故调查深度工作组,并全面展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六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盐边县人民政府和河南省新密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京昆高速盐边“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纪委监委同步启动事故调查相关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以及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G5京昆高速公路(盐边境内)“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因故障低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并采取任何紧急避让措施,而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1.成都鼎好模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好公司)。

川A8HJ52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公司登记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61号1层,成立于2015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赵*咏,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2015年4月7日至永久。公司为赵*咏个人企业,无其他员工,经营模式为赵*咏承揽业务后,临时招募人员开展工作,工作期间车辆由赵*咏驾驶。赵*咏承接了攀枝花市钒钛园区沙盘模型制作业务,招募了陈*明、黄*见、刘*文等3人,于2025年6月2日共同驾乘川A8HJ52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攀枝花制作沙盘模型。

2.河南恒煜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恒煜兴公司)。

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所有权公司。公司登记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岳村镇桥沟社区2号楼负1层6号,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赵*峰,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持有河南省新密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司现有管理人员4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2名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和1名动态管理员分别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等14项安全规章制度;运营模式为车辆购买人以公司名义分期付款购车并与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由车辆购买人自主经营,公司提供车辆审验、机动车营运证审验、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车辆检修、保险购买等服务并收取管理费。

2020年1月1日,公司与白*军签订公司挂靠服务协议,双方约定豫A3875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A812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的相关事宜,并于2020年1月为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许可证[]。2024年9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2024年以来,公司仅以微信方式对白*军开展了在线安全培训教育,安排豫A3875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社旗县志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3次车辆二级维护。

(二)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

川A8HJ52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品牌型号为五菱牌LZW6449GBW,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DAGA9MC610834,发动机号1CM31810901;核载人数7人,总质量1850kg,整备质量1255kg,注册日期2021年8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驾乘意外险,车损险保额4.2258万,三者险保额300万,座位险保额每座1万,驾乘意外险保额每座30万,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8月19日。事发时全车共有驾乘人员4人,未超核载人数。

2.其他车辆。

(1)豫A3875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9SNFKB-AA,发动机号76260836,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0KT008567,注册日期2020年1月12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人数2人,核定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8805kg,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在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

(2)豫A812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汝嘉牌HSD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为LA99FRC3XK0HSD163,注册日期2019年12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3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事发后,经盐边收费站出口过磅称量显示,豫A3875U号/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总重48.7吨,车辆准载49吨,未超载。

(三)车辆驾驶人员。

1.赵*咏,男,38岁,汉族,系事故发生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江安河社区5组38号,驾驶证号513701*****4036,档案编号51011****806,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2月13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经核查赵*咏驾驶车辆近三年交通违法有8起,分别是超速2起、违停2起、违反禁令标识导向等4起,发生一般程序伤人事故1起。

2.白*军,男,52岁,汉族,系事故发生时豫A3875U号/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东地门23号,驾驶证号410126****2118,档案编号410100****978,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6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长期。经核查,白*军驾驶豫A3875U号/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近三年交通违法有3起,分别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起、超速2起。

(四)车辆行驶轨迹。

1.肇事车辆行驶轨迹。

通过调取道路监控影像资料,证实:2025年6月2日16时02分,赵*咏驾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西崇州大划收费站进入G5京昆高速,途中在雅安市汉源服务区更换黄*见驾驶,在凉山州西昌服务区又更换赵*咏驾驶前行,在22时16分19秒途经2428公里加650米ETC门架(撒莲至新九门架,事发前最近一个门架)直至事故发生。

2.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的行驶轨迹。

通过调取道路监控、车辆动态监控、行驶记录仪等影像资料,证实:2025年6月2日06时10分,白*军驾驶豫A3875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车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关坝镇驶入G85银昆高速,途经S2成巴高速、S8成名高速,在14时28分驶入G5京昆高速,期间于16时31分、20时11分在雅安市石棉服务区、凉山州德昌服务区分别休息了27分钟、25分钟,22时12分11秒驶入G5京昆高速(盐边县新九段)应急车道短停,22时15分许启动驶入客货车道直至事故发生。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道路勘查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G5京昆高速上行2431公里500米路段处,道路为成都往攀枝花方向走向。事故位置路段线形平直、下坡(坡度3.9%),道路为双向四车道,中间设置有隔离带,施划有隔离带的边缘线与白色车道线,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道路为沥青路面,干燥,天气为晴天。夜间无路灯照明,此路段客车限速值100km/h,货车限速值80km/h,无监控视频记录。经核查事故道路近5年未发生交通事故。

2.事发点勘验情况。

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客货车道内,车头朝攀枝花方向,车尾朝成都方向。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停放于应急车道(占用部分客货车道),车头朝攀枝花方向,车尾朝成都方向。两车碰撞碎片大部分散落于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方的客货车道内,路面上无明显轮胎印及搓划痕迹(紧急制动或转向痕迹)。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前方无散落物。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严重变形且向驾驶室内凹陷,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货箱后下部防护架严重变形且向内凹陷,从两车受损部位的形变特征符合车辆追尾碰撞事故形态特点。

(六)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及相关检测。

根据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攀法正〔2025〕酒鉴字第306号、309号),结论为:赵*咏、白*军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含量,排除酒驾;经米易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赵*咏毛发检测,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对白*军尿液检测,排除毒驾。

2.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根据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攀法正〔2025〕车鉴字第101号),结论为: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项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四川西华〔2025〕交鉴字第2313号)结论为:因车辆相关检材和相关物证痕迹不满足车速计算需要,无法计算出车辆事发时的车速。

(2)豫A3875U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根据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攀法正〔2025〕车鉴字第102、103号),结论为:车辆第二、第三桥之间的传动轴脱落,不属于事故碰撞所致,未发现被鉴定车辆事故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事发时车辆速度约为4km/h—8km/h。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四川西华〔2025〕交鉴字第2285号),结论为:车辆第三轴动力输入中断,丧失驱动能力,导致整车驱动力性能严重下降。

(3)豫A812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根据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攀法正〔2025〕车鉴字第102号),结论为:车辆货箱后部被篷布遮挡三分之二以上,仅可见下边缘粘贴有5片300mm×50mm反光条,且不足货箱宽度的80%。不满足国家标准《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中第4.2.2.1的要求。未发现被鉴定车辆事故前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3.事故道路鉴定情况。

根据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四川西华〔2025〕交鉴字第2214号),结论为:道路纵断面线形(纵坡)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道路视距符合对停车视距的相关要求。轮廓标在道路左、右两侧未对称设置,事故路段(K2431+488至K2431+624)道路右侧未设置轮廓标。限速标志不违反相关标准要求。未发现事故路段道路路面交通标线的不符合项。事故路段路侧部分绿植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侵入硬路肩宽度约85cm)。未发现事故路段路面状况的不符合项。

(七)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根据攀枝花市盐边县气象局提供资料,事发地6月2日当日天气小雨,降雨量2.6mm,平均气温22.4°C,平均风速4.0m/s,瞬时最大风速19.6m/s,最小能见度30000m。

(八)其他因素情况。

根据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走访和调查分析,排除事故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具有驾车主动追尾碰撞的主观故意,重型半挂牵引列车装载情况、事发时气象、道路状况与事故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赵*咏,男,38岁,汉族,身份证号:513701**********36,系事故发生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鉴定: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陈*明,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430721**********74,系事故发生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经鉴定: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3.黄*见,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510121**********34,系事故发生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经鉴定: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4.刘*文,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510121**********9X,系事故发生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经鉴定: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401万元。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日,白*军驾驶的豫A3875U号/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沿G5京昆高速公路往攀枝花方向行驶;22时12分许,白*军听见车辆发生异响后,将车驶入应急车道停车检查,未查明异常情况;22时15分许,在车辆双闪灯和尾部灯光均处于开启状态下从应急车道驶入客货车道(停车至事故发生期间共有12辆车均正常超越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其中有8辆是重型半挂牵引列车从应急车道重新驶入客货车道时超越)。

22时20分许,赵*咏驾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2431公里500米路段处时,与白*军驾驶的豫A3875U号/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赵*咏当场死亡,该车乘车人员陈*明、黄*见、刘*文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白*军立即停车查看情况,在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方摆放锥形桶警示后,于6月2日22时23分许拨打12122(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管理处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攀枝花管理处)报告事故情况。22时28分,攀枝花管理处分别向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六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六支队四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六支队四大队)报告事故情况,并于22时29分通知120、119到场救援。

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员现场处置,高速民警于22时44分到达事故现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八个一律”相关要求,立即对现场开展安全摆控,并在新九收费站主线立交区域对西昌至攀枝花方向的车辆实施分流,交通执法六支队四大队于22时45分赶到现场协助在新九收费站分流车辆,现场未发生二次事故。

22时48分,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队金江消防救援站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施救。攀枝花市攀钢总医院密地医院、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中心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分别于6月2日22时49分、22时53分、23时1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陈*明、刘*文、黄*见三人,分别于23时03分,23时11分、23时12分,被消防部门从车内救出,并及时送至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23时30分,赵*咏被从车内救出后,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医院救治,黄*见、刘*文、陈*明分别于6月3日0时4分、0时19分、0时23分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牵头,盐边县人民政府和重型半挂牵引列车驾驶员白*军全力配合,有序推进善后处置相关工作。死者黄*见、刘*文遗体于6月4日火化,死者赵*咏、陈*明遗体于6月5日火化,家属情绪稳定。同时,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立即对网络信息加强管控,密切开展网上信息检测,未出现相关舆情信息。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攀枝花市及盐边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等单位响应及时、行动迅速、救援有序、处置得当、保障到位,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信息报送符合突发事件报送的相关规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8606120250000001号),认定:赵*咏驾驶川A8HJ5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事发路段时,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未采取任何有效紧急避让的安全措施,导致所驾驶车辆与同车道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乘车人陈*明、黄*见、刘*文,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白*军所驾驶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开启车辆双闪灯和尾部灯,以较低速度在高速公路行驶,其车辆货箱尾部反光条被篷布遮挡三分之二,不利于夜间行车安全,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咏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白*军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明、黄*见、刘*文无责任。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小型普通客车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及时发现同车道因故障低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并采取任何有效紧急避让安全措施,导致车辆与同车道前方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发生追尾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货车驾驶员对车辆故障处置不当。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突发故障后,驾驶员白*军在未查清或排除车辆故障的情况下,依然采取开启双闪灯和尾部灯光的方式低速行驶。

2.货车驾驶员道路交通法治意识淡薄。片面认为影响后面车辆安全行驶的主要因素是车尾部行车灯,而篷布遮挡行驶车辆尾部反光标识行为不影响后面车辆的安全行驶,导致在为车辆遮盖篷布时将货箱尾部反光条遮挡了三分之二。

3.河南恒煜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考核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车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全面掌握车辆行驶期间的安全状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货车带病行驶的行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驾驶员片面认为篷布遮挡车辆货箱尾部反光条不影响后方车辆行驶,同时在对驾驶安全培训时也未开展突发故障处置实操演练和考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5京昆高速公路(盐边境内)“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河南恒煜兴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考核颁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泛泛而谈,不能发挥安全管理作用,缺乏操作性;车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全面掌握车辆行驶期间的安全状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货车带病行驶的行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驾驶员片面认为篷布遮挡车辆货箱尾部反光条不影响后方车辆行驶,同时在对驾驶安全培训时也未开展突发故障处置实操演练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62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建议由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河南恒煜兴公司做好问题隐患整改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

1.赵*咏,群众,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鼎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也未及时发现同车道因故障低速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并采取任何紧急避让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白*军,群众,重型半挂牵引列车驾驶员。驾驶豫A3875U/豫A812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在车辆出现故障后,低速在高速公路行驶,且行驶的车辆货箱尾部反光条被篷布遮挡三分之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高速交警六支队六大队已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赵*峰,群众,河南恒煜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车辆日常管理不到位和安全培训流于形式等情况失察,也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4〕8号)第六条[]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密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问题。

河南省新密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道路交通行业管理责任有差距,对河南恒煜兴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持证上岗等行为失察,建议由新密市交通运输局对涉及监管人员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四川省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汲取事故教训,树牢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理念。

各道路运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深入开展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教育,综合运用约谈警示、执法检查、联合惩戒、公开曝光等手段,推动道路运输安全防范工作转向事前预防。

(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达到安全考核合格要求,切实履责亲自抓安全,从实际出发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严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规章落实到位;要对照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车辆安全设施和机件技术状况隐患排查力度,坚决杜绝带病上路;要完善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针对性、时效性,对通过监控平台可以发现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要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科学设置培训教育和考核方式,提升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提升监管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道路运输相关单位要针对该起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事前预防监管措施,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抓好源头管理,强化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法制化水平;高速交警部门要优化勤务部署,加强基层警务力量配备,加大对隐患突出点和违法多发点的勤务管理,提高重要节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见警率”;高速公路营运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技术规范标准,强化路面、标志标线、安防设施、边坡边沟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路面监控设施设备建设力度,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高速交通安全宣传。

要充分认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宣传、交通、公安等部门,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等工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者的安全警示教育力度,特别是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网约车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事故典型案例教育。高速公路监管部门要及时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通过多种途径、多场所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进一步提升文明交通意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审核: 陈亮   责任编辑: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