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网源汇通公司在建隧洞“8·29” 较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单位 发布时间:2026-05-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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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9日10时45分左右,米易县网源汇通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导流隧洞在建工程发生一起较大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
事故发生后,副省长胡云,市委书记张正红、市长范继跃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常务副市长张勇、副市长任礎军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处置的指导工作。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2023年8月30日,省安委会对该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8月31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有关同志参加的攀枝花市米易网源汇通公司在建隧洞“8·29”较大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采矿工程、地质专业的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经过、原因和有关企业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攀枝花市米易网源汇通公司在建隧洞“8·29”较大冒顶事故是一起违法分包,作业人员冒险蛮干,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事故单位概况
米易县网源汇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源汇通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私营企业,位于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三组70号,成立于2019年10月9日,法人代表为黄因平,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69年10月8日。网源汇通公司组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起,邀请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等四位股东共同成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配有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下设办公室、综合部等8个部门。按照企业合伙投资协议约定,网源汇通公司负责投资修建一座年产不低于30万吨铁精矿的水选厂及配套尾矿库等配套设施。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源矿业公司)
项目业主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位于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三组70号,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邢云松,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永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网源矿业公司协助网源汇通公司办理水选厂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网源汇通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
(2)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公司)
项目总承包单位,国有企业,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成立于1989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孙学军,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公司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022年8月,中煤三建公司被网源汇通公司选定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2年12月8日,中煤三建公司印发《关于成立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金联分公司的批复》(中煤矿建财资函〔2022〕304号),明确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负责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的管理工作。
2022年12月9日,中煤三建公司下发《关于成立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配套尾矿库工程项目部及聘任王*锋职务的通知》(中煤三建组干〔2022〕89号)组建工程项目部,任命王冲锋为项目部经理,并明确金联地矿公司(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前称)负责对项目部的日常运营管理。
2023年4月21日,中煤三建米易尾矿库工程项目部印发《关于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项目部主要人员工作安排的通知》(米易〔2023〕1号),决定任命孙*、谷*友等9人为项目部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但未按《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以下简称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组织机构配备项目副经理、技术质量部、工程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3)金联地矿科技公司
中煤三建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A4楼5F,成立于2007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闵远峰,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
2023年6月2日,金联地矿科技公司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米易网源尾矿库建设工程以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名义发包给四川铭欣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欣创建设公司)。
(4)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
国有企业,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A4楼5F,成立于2023年2月23日,负责人为宋进良,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与金联地矿科技公司的关系实际为两块牌子、一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铭欣创建设公司
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私营企业,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21号2号楼309号,成立于2020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吴茂仙,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无固定期限。铭欣创建设公司持有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现有建设资质中无矿山工程建设承包资质。配有8名安全管理人员,仅有1人持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公司现有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不具备满足市场行为能力。
2023年5月,铭欣创建设公司与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签订了《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编号为ZMSJ-MIWY-TSF-2023-002),承接了网源矿业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以下简称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的土石方业务,实则承接有项目建设施工、材料购买等业务,任命杨*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6)四川赛佰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佰特劳务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私营企业,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7层713号,成立于2023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平,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无固定期限。持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23年5月15日,赛佰特劳务公司与铭欣创建设公司签订了《米易网源尾矿库排洪导流系统工程合同》(编号为ZMSJ-MIWY-PHXT-2022-001),承接了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隧洞和竖井劳务业务,项目负责人为王*。
(7)铜源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源设计公司)
项目设计单位,私营企业,位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金明国际财富中心A座1001号,成立于2008年7月3日(2020年4月由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为王树,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无固定期限。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2019年6月,铜源设计公司与网源汇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编制《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尾矿库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尾矿库配套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尾矿库配套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等资料,任命史*波为项目总设计师。
(8)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广州勘测公司)
项目勘察单位,国有企业,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号413-420房,成立于1990年8月8日,法人代表王伟东,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无固定期限,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9)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科咨询公司)
项目监理单位,国有企业,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1号,成立于2001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薛雯坦,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51年4月27日。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2022年11月,被网源汇通公司选定为技改扩能项目的监理单位,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任命黄*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升铁精矿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回收率,网源矿业公司决定对原有干选厂进行技改扩能改造,拟新增加选厂破碎、磨矿、选钛、尾矿输送系统生产线,并配套过滤和回水系统,以及给排水、供配电及相关的辅助设备设施;配套尾矿库建设、厂房、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完善环保、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原矿和规格矿能力达300万吨,铁精矿、钛中矿年产规模分别达60万吨、6万吨。
2.地质勘察情况
建材广州勘测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16日对拟建的技改扩能尾矿库区域开展岩土工程现场详细勘察,出具了《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新建尾矿库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为2019—成—堪—32)(以下简称勘察报告)。由于网源矿业公司拟借用攀钢矿业有限公司新白马铁矿的截洪沟作为新建尾矿库的排洪通道,故Ⅰ型隧洞(出事隧洞,下同)、Ⅱ型隧洞和5号竖井的建设区域不在岩土工程勘察之列(勘察范围详见图1)。
图1 网源矿业公司新建尾矿坝勘查区及Ⅰ型隧洞布置示意图
3.项目设计情况
2019年,铜源设计公司根据勘察报告编制了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不包含Ⅰ型隧洞、Ⅱ型隧洞和5号竖井的建设内容。
2021年5月,攀钢(集团)公司经评估认为新白马铁矿采场的截洪沟断面远不能满足网源矿业公司新建尾矿库的防洪排水要求,明确网源矿业公司不能利用采场的截洪沟作为新建尾矿库的排洪通道,必须建设独立的排洪系统。由于新建尾矿库的防洪排水系统布置发生变化,网源汇通公司未及时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仅安排铜源设计公司出具了《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尾矿库配套工程初步设计补充说明》(以下简称初步设计补充说明)和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库外导流系统纵断面图等10张施工图。
根据铜源设计公司绘制的库外导流系统施工图显示,Ⅰ型隧洞按半圆拱设计,开口标高1661.7米,设计长度820.7米,巷道坡度2.5%,毛洞宽3.1米、高3.6米。支护型式为整体衬砌、素喷支护、锚喷支护三种。其中整体衬砌段的永久支护方式为C30现浇钢筋混凝土,浇注厚度为0.3米;素喷支护段的永久支护方式为喷射0.05米厚的混凝土;锚喷支护段的永久支护方式为在顶拱打设行参数2米、每排打设5根φ0.02米的锚杆,并喷射0.08米厚的混凝土。同时,铜源设计公司要求隧洞与竖井开挖与衬砌时要先按设计给定的对应型式的毛洞断面尺寸要求进行开挖,再请勘察单位给出其工程地质素描图,然后由设计单位根据围岩情况确定各分段衬砌型式,并出具图纸,最后按图纸施工。项目部在2023年7月向网源汇通公司和工科咨询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编号为ZMMY005),提出需联系地勘和设计单位确定岩石硬度、分段支护型式,但直至事发该问题都没有解决。
4.项目审批情况
2019年11月5日,米易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同意项目备案。2019年12月27日,米易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同意项目调整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9-510421-08-03-404364〕JXQB-0179号),调整内容为项目总投资额由1.5亿元调整为2亿元。2020年4月14日,应急管理厅批复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川应急审批〔2020〕42号)。2021年4月7日,米易县水利局批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米水利〔2021〕104号)。2022年11月17日,米易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批复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米经信科技〔2022〕99号)。2022年12月9日,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项目林地使用(川林资许准〔2022〕980号)。2023年5月31日,米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NO:51013676539)。
经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网源汇通公司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布置方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备案。
5.项目建设情况
2022年10月,中煤三建公司编制了施工组织总设计和《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库外导流系统项目隧洞工程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缺隧洞永久和临时支护型式、锚杆间排距打设参数、支护工艺流程、支护质量等内容。2022年10月5日,工科咨询公司、网源汇通公司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意见为同意按方案实施。
2022年11月8日,工科咨询公司组织网源汇通公司、中煤三建公司和铜源设计公司对网源矿业公司技改扩能尾矿库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技术交底审查,形成会议记录,但记录中缺对Ⅰ型、Ⅱ型隧洞和5号竖井的审查内容。
2023年1—7月,项目部共开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12次,培训人员47人,但未对从业人员开展隧洞施工操作规范、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缺乏针对性。
2023年5月16日,项目部以中煤三建〔2023〕分开工002号向工科咨询公司提交了隧洞开工申请,工科咨询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周*斌当日签发项目开工令,项目部于5月16日组织进行Ⅰ型隧洞施工。截至事发时,共施工268.9米。
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70万元。
倪*兵,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18岁,身份证号:510623*********517。
倪*,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56岁,身份证号:510623*********118。
徐*平,男,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人,63岁,身份证号:510623*********713。
倪*兵、倪*、徐*平均为赛佰特劳务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没有与赛佰特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位于Ⅰ型隧洞掘进工作面第二个错车场,距洞口252.2米,距碛头11.8米。第二个错车场长12米、宽6.5米,错车场内设有1个躲避硐室,躲避硐室距上帮10.1米。隧洞口安设有一台风机,风筒φ0.6米,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碛头35.5米,碛头无临时支护。事故冒落区呈不规则倒“U”形结构,顶部有淋水滴落,冒落体成不规则“楔形体”、周界明显,岩体节理光面。冒落面积约31.85平方米(长4.9米、宽6.5米),冒落总方量约10立方米。顶部打设有两排锚杆,锚杆间排距为0.8米×1米,锚杆上无托盘,下方有一辆货车及一台机械设备(因设备被掩埋无法确认设备型号),货车上装有钢筋网。地上有一块长3.6米、宽2.2米、厚0.9米的岩石,周围有大量碎石,冒落下来的碎石呈灰黑色,夹杂部分黄色粉质黏土岩。左帮后方挂有一张钢筋网,冒落点前方有一台挖掘机(详见图2)。
图2 隧洞冒顶现场勘查图
2.工程施工情况
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反映,Ⅰ型隧洞施工采用光面爆破作业,全断面一次性开挖,布置炮眼39个,每个炮眼深度3.5米,一次最大装药量105.9公斤。经查阅爆破记录和现场勘查,8月28日11时50分进行了最后一次爆破作业,用药量90公斤,无超量用药情况,爆破后对顶板和两帮浮石行了清除,当日20时30分进行了支护钻孔作业,无浮石掉落。爆破振动虽然对围岩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
根据初步设计补充说明Ⅰ型隧洞有整体衬砌、素喷支护、锚喷支护等3种支护型式。经实地勘查,隧洞口以里至145.4米段巷道的支护方式为锚喷,其中19米到55米段为金属棚+锚喷支护,从145.4米至252.2米段巷道的支护方式为素喷支护,252.2米至268.9米未打设支护(详见图3)。
图3 隧洞整体支护型式示意图
3.冒落区域的地质情况
根据勘查,冒顶区围岩以灰黑色强风化石英正长岩为主,呈碎块状、短柱状,少量呈长柱状,易折断或敲碎,洞顶有黄色细砂状粉质黏土侵入现象,岩体完整性较差。事故地点沿隧洞左帮和洞顶轴线方向出现2条纵向和1条横向长节理(图4),并被其它次一级节理切割,在洞顶形成多个楔形体(图5),其中纵向节理近似垂直、倾角约60—65°,横向节理近似水平、倾角约10—15°。洞顶及洞壁垮落面光滑,有滴水现象,洞顶坍塌体的节理面呈黄褐色,有地下水作用迹象(图6),初步判定围岩类别等级为V级。
图4 冒顶区纵向和次级节理构造标志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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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洞顶楔形体图
图6 冒顶区的水蚀痕迹图
经向气象和地震部门核实,8月29日米易县白马镇未出现强降雨,也未发生地震。
2023年8月28日20时30分,赛佰特劳务公司带班班长蒲安华安排开挖班4名工人(分别是魏*端、魏*端、贺*轩、王*)进隧洞到第二个错车道前方10米(从洞口往里252米至262米段)打支护钻孔,4名工人在打完支护钻孔于29日0时30分左右出洞。
8月29日1时左右,赛佰特劳务公司支护班4名工人(分别是倪*兵、倪*军、倪*、徐*平)进洞进行支护挂网作业,因锚杆打不进岩石,挂网掉落,支护班立即停止作业出洞。29日7时左右,徐*平向当班负责人唐海汇报了支护情况,8时左右,唐*、蒲*华进洞检查并于8时9分出洞,8时57分,唐*林(设备维修工)、徐*平、倪*进洞作业,唐*林于9时25分左右出洞。9时26分左右,唐*、王*东、冯*均、王*富、于*海进洞检查,发现工作面附近有黄色渗水痕迹,在隧洞263.9米至268.9米段围岩力学性质有变化,需采取钢拱架加强支护,随即5人于9时50分出洞。9时50分左右,倪*兵驾驶材料车和倪*军进入隧洞作业,倪*、徐*平站在材料车上焊接钢筋,倪*兵站在材料车内的凳子上钻孔,倪*军在材料车后方的焊机处切割钢筋。10时50分左右,Ⅰ型隧洞第二个错车道突然发生冒顶,冒落的岩石将倪*、徐*平、倪*兵掩埋。
1.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倪*军跑出洞外求救,唐*听到求救信息后安排蒲*华、杨*胜(挖机司机)、胡*航(电工)、唐*林4人进洞救援。4人赶到事故现场后,蒲安华发现救援力量不足,安排唐*林出洞联系救援增援人员,安排倪*军和蒲*华营救倪*兵,唐*营救倪*和徐*平,胡*航去接电线,杨*胜驾驶挖掘机清理大块石头。在倪*兵上身石头被扒开后,倪*军和蒲*华将倪*兵拉出掩埋范围,并立即运出洞口救治,倪*兵经现场救治于11时56分确认死亡。倪*、徐*平于12时13分、12时47分相继被救出洞口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救治分别于16时33分、17时18分确认死亡。
2.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林立即向铭欣创建设公司负责人冯*均汇报,并同步向网源汇通公司报告。11时8分,项目经理王*锋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赶往施工现场,并安排赛佰特劳务公司负责人王平拨打120和119求救电话。项目经理王*锋于11时35分向米易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电话报告。
11时53分,米易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市应急管理局、米易县委县政府进行了电话报告。12时34分,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事故初报,并分别在13时34分、18时20分进行书面事故续报。13时18分,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进行了事故书面初报,并于14时54分进行了事故续报。
接到事故报告后,米易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县委书记蔡君、县长代坤宏带领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责令网源汇通公司停止生产作业,疏散人员,安排部署善后处理工作;13时左右,攀枝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勇和副市长任礎军带领市级部门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后,组织召开专题会,对事故调查、伤员救治、善后处置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的指导工作。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米易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稳控5个工作组,医疗救治组全力抢救伤员,并安排撤离的事故施工人员进行健康观测,善后处置组以1对1方式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截止9月2日,3名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到位,未出现重大舆情。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反应迅速、响应及时,救援行动实现科学指挥、协同有力,救援现场处置得当,避免了事故扩大及衍生事故发生。同时,积极做好正面的舆论引导,善后工作也得到妥善处置,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在施工导流隧洞第二个错车场时,未根据隧洞宽度变化、围岩破碎等因素选定隧洞支护参数,现场未打设临时支护,永久支护也未及时支护到位,作业工序不合理,作业人员处于空顶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违法违规分包。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违法将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以专业分包方式发包给无矿山建设工程专业资质的铭欣创建设公司。
2.无资质承建。铭欣创建设公司在无矿山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承接技改扩能配套尾矿库工程。
3.安全管理混乱。项目部未配备项目副经理、技术质量部、工程管理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支护作业工序不合理,锚杆打设到位后未安装锚杆托盘并挂网,锚杆不能发挥永久支护作用;隧洞施工期间未打设临时支护,职工在空顶下冒险作业。
4.技术管理不到位。网源汇通公司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布置方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未对调整区域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围岩力学性质参数测定。中煤三建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缺隧洞巷道的顶帮永久和临时支护型式、锚杆间排距打设参数、支护工艺流程、支护质量要求等内容;项目部未配备隧洞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为隧洞掘进期间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工人长期凭经验作业。
5.工程监督不力。工科咨询公司对建设项目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未发现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不全、铭欣创建设公司建设资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未制止现场冒险作业行为。
6.安全监管不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有差距,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推动矿山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用力不足,安全检查存在不全不深不细的情况。
1.网源矿业公司
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开工准备监督不力,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布置方式变化后,未督促网源汇通公司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报批、备案。
2.网源汇通公司
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发包义务不力,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布置方式变化后,未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报批、备案,也未及时阻止项目违规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违法分包和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行为失察。现场制止违章作业不力,8月29日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检查发现隧洞围岩力学性质发生变化后未下达停工指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中煤三建公司
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在项目部人员配备、项目分包、安全管理等方面以授权代替管理。项目管理层级混乱,将成立的项目部交给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管理,并安排金联地矿科技公司管理金联分公司,而金联地矿科技公司、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金联地矿科技公司、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监管不到位,没有发现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在没有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情况下,违规组织项目施工。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缺临时支护型式、锚杆间排距打设参数等重要内容。
4.金联地矿科技公司
作为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管理主体单位,违法将工程项目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对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行为。
5.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
作为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项目部机构设置虚空化运转严重,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力。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发现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缺临时支护型式、锚杆间排距打设参数等重要内容。没有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
6.铭欣创建设公司
作为项目专业承建单位,不具备资质违规承接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现有建设能力不满足施工资质标准,也不具备市场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7.工科咨询公司
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人义务不到位,对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没有发现建设单位违规承接项目建设行为。在没有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情况下,未及时制止作业现场违规建设,未督促编制单位及时修编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
1.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理解辖区管辖范围有偏差,片面以规划界限确定监管范围,存在关系不清、职责不明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要求有差距,安全工作抓的不严不实,对项目跟踪、监督指导不够,今年仅对事故单位开展1次检查,对项目存在超出设计范围建设、项目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无资质承建等问题失察。
2.米易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要求有差距,2023年检查网源矿业公司7次,但未发现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推动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力,没有发现建设内容超出设计范围问题。
3.米易县应急管理局
推动矿山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用力不足,牵头组织对网源汇通公司进行矿山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时,没有发现施工工序不合理、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2023年检查网源矿业公司10次,但检查方案中缺岩土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4.米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要求有差距,未发现铭欣创建设公司不满足施工资质标准和不具备市场行为能力。
5.白马镇党委政府
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差距,2023年开展安全检查58次(其中检查网源矿业公司4次),但没有发现并制止项目超出设计范围建设、项目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无资质承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人员能力待提升,把握矿山开采、尾矿库管理等行业标准和监管要求还不精准,未及时发现现场支护不到位、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行为。行政执法有待规范,对隐患复查不及时,存在只检查不复查的现象。
6.米易县委县政府
“两个至上”理念树立不够牢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差距,在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专业监管力量配备不足,未严格督促白马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白马镇党委政府履行好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职责。
赛佰特劳务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王*富,男,中共党员,网源汇通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指挥部建设和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建设具体工作。在尾矿库防洪排水系统变化后,未组织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并同步调整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按规定报批、备案。没有制止现场冒险作业行为,对违法分包、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行为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宋*良,男,中共党员,金联地矿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项目运营和安全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对金联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审查把关不力,没有制止铭欣创建设公司无资质施工行为,对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行为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方*,男,九三学社社员,金联地矿科技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生产经营部经理),负责项目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工程合同签订等工作。履行项目资质审查职责不力,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建设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发现铭欣创建设公司不具备资质,对合同审查不严,没有发现土石方分包合同中包含有项目建设施工、材料购买等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潘*,男,群众,金联地矿科技公司安监部副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安监部副经理),主持安监部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止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王*锋,男,中共党员,中煤三建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深不细,未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吴*仙,男,群众,铭欣创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在明知公司不具有矿山建设工程资质情况下,以土石方专业分包名义组织违规承接尾矿库建设工程。也未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设置铭欣创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杨*,男,群众,铭欣创建设公司在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土石方分包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土石方项目实际股东,签订分包合同的具体发起人,全面负责土石方专业分包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在明知公司不具有矿山建设工程资质情况下,组织以土石方专业分包名义违规承接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周*斌,男,中共党员,工科咨询公司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处置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工程变更审查和处理等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资质审查和施工方案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并制止项目违法分包。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没有发现作业现场长期无临时支护行为。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不到位,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金联地矿科技公司(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宋*良、方*、潘*、中煤三建公司王*锋、工科咨询公司周*斌等5人涉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待司法机关认定后,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1.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网源矿业公司。项目开工准备工作监督不力,未督促网源汇通公司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网源汇通公司。履行发包义务不力,未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调整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备案,也未及时阻止项目违规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制止违章作业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中煤三建公司。设置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能项目配套尾矿库工程项目部管理层级混乱,未按规定配备项目部副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对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违法将工程项目以土石方工程名义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对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日常管理监督不到位,没有发现并制止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作业人员冒险蛮干、技术资料内容不全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没有及时报告分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作业行为,没有按规定设置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行为,对项目部技术资料审查把关不严,也未督促其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铭欣创建设公司。违规承接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攀枝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衔接颁证机关,督促铭欣创建设公司对不满足施工资质标准和不具备市场行为能力进行整改。
(7)工科咨询公司。对现场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不力,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项目违法分包、承建单位无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行为,对技术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技术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兰*家,男,中共党员,网源矿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督促网源汇通公司开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岩土工程勘探等工作不力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刘*洪,男,群众,网源矿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网源汇通公司开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岩土工程勘探等工作不力,对安全生产部未发现作业人员冒险蛮干、项目违法分包、承建单位无资质承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吕*新,男,群众,网源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管理技术和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网源汇通公司开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岩土工程勘探等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张*宇,男,中共党员,网源矿业公司安全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网源汇通公司项目建设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违法分包、无资质承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黄*平,男,中共党员,网源汇通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对未开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调整、岩土工程勘探工作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吴*川,男,中共党员,网源汇通公司总经理、项目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组织落实本单位履行发包人义务不力,对项目违规建设、违法分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谢*勇,男,中共党员,网源汇通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王*,男,群众,网源汇通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牛*,男,中共党员,中煤三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和市场营运工作。对违法分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马*迅,男,中共党员,中煤三建公司安监部副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对项目部开展了安全生产抽查。对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技术资料内容缺失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闵*峰,男,中共党员,金联地矿科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支部书记,负责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力,对公司违法分包、项目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配备不齐、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冒险蛮干、技术资料内容缺失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吴*东,男,中共党员,金联地矿科技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缺支护相关内容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姜*亮,男,中共党员,金联地矿科技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兼中煤三建金联分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和项目技术资料审查工作。对项目部上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没有发现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缺支护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孙*,男,中共党员,中煤三建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工作。没有及时修编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方案,支护相关内容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高*,男,群众,铭欣创建设公司在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土石方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未采取措施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6)冯*均,男,群众,铭欣创建设公司在网源矿业技改扩能尾矿库工程土石方分包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和测量工作。未采取措施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7)黄*,男,群众,工科咨询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监理部没有制止作业人员冒险蛮干、项目违法分包、承建单位无资质承建、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等行为和技术资料审查把关不严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网源矿业公司兰*家、刘*洪、吕*新、张*宇、中煤三建公司牛*、马*迅、孙*和金联地矿科技公司闵*峰、吴*东、姜*亮、工科咨询公司黄*等11人涉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移交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对网源汇通公司安全员杨*贵、中煤三建公司施工员程*、安全协管员归*华、工科公司监理员于*海等4人履职不到位问题,建议责成在其任职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赛佰特劳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2.责成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马镇党委政府向米易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米易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代价十分惨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地方党委政府对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等问题。为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各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来川视察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如履薄冰的警觉,抓细抓实各行业领域的隧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立项项目建设期间的事中、事后监管,严防非法违法建设。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工作能力满足市场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结合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对矿山、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等专业领域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建设资质、开工备案、复工验收审查关,严防违法违规转包、建设资质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各级安办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运用好“两书一函”、警示曝光、约谈等“组合拳”,坚决堵塞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力量配备。隧洞建设工程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加之米易县辖区内的各类隧洞建设工程较多,米易县委县政府要加强专业技术力量配备,多渠道、多方式引进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力量满足工作需求。
(四)进一步压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审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配备情况,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过程监督,推动各单位落实好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管理交底制度、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确保作现场业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作风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和作风不实、欺上瞒下问题专项整治,扎实开展作风整顿,坚决整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形式主义、作风漂浮等问题,以铁的纪律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彻底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六)进一步强化重大风险防控。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切实做到风险可防可控。
(七)进一步抓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及近期省内外其他典型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抓好各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坚决立案查处每个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假整改、超期整改等情形的要坚决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真正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震慑一批。




川公网安备 51040202000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