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16日13时55分,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开展检维修作业时被高空坠落的废弃消防管道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1.1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对有关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攀府函〔2019〕173号)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6日8时,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松在班组休息室召开班前会,安排解某平、邹某有、赵某辉、王某杰、黄某5人开展更换老减压蒸汽联络阀作业。13时55分,解某平正在拆卸减压蒸汽联络阀螺丝,众人在听见一声重物坠落撞击声音后,看到作业平台多了一截碳钢材质管道,同时发现解某平想要向上站立无果倒在了蒸汽管道上,随即陷入昏迷。几人合力将解某平抬下平台,为其取下安全帽并进行止血包扎后抬至路边,随后由检5车间专职安全员王某军开车将解某平送往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解某平于2025年6月23日5时24分因创伤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临床死亡。
二、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25年6月16日13时55分。
2.事故单位: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解某平,男,50岁,与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合同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5.事故现场勘验情况:现场遗留有作业用小锤2把,手套一双,防护面罩1具,撬棍一根,工具包及内部相关工具1个,安全绳2副,自救器2具,作业处平台长3.2m,宽2m,蒸汽阀平台底板往上距架空蒸汽管道3.6m,平台距二层平台地面1.62m,事故点距上方煤气管道底部9.8m(管道直径2.2m),距上方皮带通廊底部22m,事故地点距皮带通廊底座墙体6.2m,B501皮带通廊窗户间距20m,皮带通廊门口至事故正上方窗户6m,地面与窗户距离1.2m,窗户宽1.2m,高0.8m,致害物为:碳钢材质的消防管道直径220mm、长300mm,重9.45kg。
6.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721)标准初步核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1.11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弃置于B501皮带通廊2#窗户的废弃消防管道,受当天阵风影响坠落,将下方蒸汽联络阀平台作业人员解某平砸伤致死。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株洲景泰对项目风险辨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B501皮带通廊存在物体坠落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株洲景泰未严格执行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劳务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安排作业内容且监护人擅离职守。
(3)教育培训不到位。株洲景泰公司过度依赖项目入场培训和劳务发包单位组织的三级安全培训,自身未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株洲景泰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公司法人陈某、现场负责人谢某庆存在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株洲景泰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株洲景泰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谢某庆,株洲景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兼作业监护人,未按照要求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三)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株洲景泰公司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株洲景泰公司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真建真用,要全面、准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不得因为危险性小而忽视安全工作,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地。
(二)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株洲景泰公司要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要组织作业人员全面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作业。
(三)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大力培养安全生产“明白人”,努力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大力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川建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6”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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