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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3·4”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2534日0时45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应急管理局对有关单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攀府函2019〕173号)授权,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同志组成的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3·4”冒顶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采矿地质、爆破专业的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全程派人参与并指导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询问谈话、调阅资料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3日19时7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1240m分段-2#穿脉巷道爆破后,20时40分,负责巷道清渣和撬毛的5人**、王*、颜*、夏*、江**)进入井下作业。班组长罗**同王*对-1#、-2#穿脉巷道进行第一轮撬毛后,22时左右,江**与夏*一组在1240m分段-2#穿脉先后开展清渣和机械撬毛作业。3月4日0时35分,江**进行人工检撬,夏*负责监护,0时45分,江**在检撬过程中顶板围岩突发冒顶,冒落一块约0.3m³(1.6m*0.6m*0.3m)的不规则岩体将江**砸伤,1时50分左右送达攀钢总医院进行救治,于4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4日0时45分冒顶事故发生后,现场监护人员夏*见江**双腿被压在矿岩下,立即向巷道口喷浆工周**晃动矿灯,周**看到后进入巷道,合力搬开压在江**身上矿岩,将江**抬到巷道距迎头5m处左帮安全地点,周**在-19#穿脉巷道处找到班长罗**并告知发生事故情况,随同叫上赶来的张**到现场救援,4人将江**抬出-2#穿脉巷道口,用人车出井,在走到1280分段时罗**将事故情况电话汇报当班值班领导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出井后罗**将车开到项目部办公楼外等待120救护车,1时2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对江**双腿进行了固定及现场处置,1时50分左右送达攀钢总医院进行救治,4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时间:202534日0时45分

2.事故地点: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1240m分段-2#穿脉巷道。

3.事故类别:冒顶事故

4.事故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江**,支柱工,男,汉族,44岁

5.事故现场勘查情况: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1240m分段-2#穿脉巷道全长69.5m,巷道为三星拱断面,底宽4.1m,全高4.3m(墙高3.1m,拱高1.2m),巷道口往里10.7m处曾局部垮落,底板至顶高7.2m,巷道口往里15m采用锚网喷浆支护,有51.2m采用素喷支护,有3.3m未支护。现场紧靠工作面遗留有一根长3.9m长撬棍,工作面迎头距左帮3m处遗留安全帽一顶,安全帽破损开裂;距左帮3.4m遗留自救器一台,距迎头5.1m左帮遗留防尘口罩一个,在工作面迎头有明显橇毛台车机械撬毛作业痕迹,距工作面迎头0.8m堆存有长3.8m,宽0.5m,平均堆高0.6m的矿岩堆,冒落矿岩约0.3m³(长1.6m,宽0.6m,平均厚0.3m)。

6.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340.5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以下简称“朱兰分公司”),系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帅*(主持工作),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2024年11月职务调整,事故发生时正在参加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培训。朱兰分公司经营范围: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等。

朱兰分公司有兰尖、朱家包包铁矿露天矿山和尖山地下矿两个矿山。尖山地下矿属于朱兰分公司的独立生产系统,配置有独立的五职矿长、部门机构及生产管理体系。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39年4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矿长彭**,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设计开采高度为1320m-1200m水平,开拓方式为平硐+无轨斜坡道,采矿方法为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尖山地下矿布置5个分段,其中1300m已回采完毕;1280m、1260m为生产分段;1240m为掘进采切分段;1220分段未进入施工阶段。事故发生在1240m掘进分段-2#穿脉巷道掘进作业面,进深里程69.5m,已完成支护里程66.2m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工程分公司”),系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技术公司”)的下属单位。工程技术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工程技术公司自2025年1月1日授权特种工程分公司,代为全权办理其业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等工作,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特种工程分公司成立了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尖山地采工程处,负责朱兰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地采工程项目

(四)项目基本情况

朱兰分公司尖山地下矿开采采用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单位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7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最新的《朱兰铁矿尖山地采生产总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承包范围及作业内容:根据甲方年度、季度、月度采掘计划,完成尖山地下开采的采准掘进、中深孔穿孔、中深孔爆破、回采矿岩铲装、运输工序等相关内容。由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尖山地采工程处负责实施。2024年12月26日,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协议就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朱兰分公司尖山地下矿1240m分段-2#穿脉巷道顶部围岩岩体被节理裂隙切割形成楔形体,爆破及机械撬毛震动改变了岩体应力结构,岩体处于不稳定临界状态,在重力作用下失稳冒落,支柱工江**检撬作业时站位不当,被冒落的岩石砸伤致死。

2.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特种工程分公司未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顶板管理实施细则》《顶板边帮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未安排安全员跟班作业,未严格执行顶板安全检查确认制度,带班领导未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制度,未到事故现场检查。

(2)技术管理措施不完善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编制的《尖山采场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025年》存在缺陷,未根据地质结构及顶板分类情况,编制针对性技术措施;制定的撬毛规程操作性不强,未明确撬毛工序。

(3)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特种工程分公司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作业人员顶板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未能辨识出顶板可能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作业站位不合理,互保对子未及时提醒制止。

(4)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特种工程分公司尖山地采工程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级与车间级培训提纲相同,培训无针对性,未按要求建立师带徒管理制度。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尖山地下矿“3·4”冒顶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款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江**群众,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支柱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操作站位不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宋*,中共党员,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主任,尖山地采工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参与制定的撬毛规程操作性不强,负责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无针对性技术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岳**,中共党员,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安全总监。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按顶板管理制度要求安排安全员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李**,中共党员,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副主任(挂职),当班井下带班领导。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管理要求,未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夏*,群众,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地采工程处支柱工,江付元互保对子,现场监护不到位,未制止互保对子危险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一般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议由特种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和超前预报手段

特种工程分公司要针对井巷施工的复杂性和高危性,认真研究并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增加必要技术装备,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通过地质超前预报手段,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实施围岩监测,及时掌握围岩的破碎程度和裂隙发育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对应安全技术措施。

(二)强化支护管理

特种工程分公司施工作业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支护,对于围岩破碎和节理裂隙发育的部位,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用短掘短支方式,提高支撑体系的强度和稳定性;爆破后,及时进行永久支护,避免围岩暴露时间过长而加重围岩的变形和不稳定;围岩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的特殊地质条件下,强化动态设计,对揭示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不符的,动态调整支护参数;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工程分公司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要有针对性的收集近年来全省、全国典型矿山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职工进行讨论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风险辨识能力。要结合施工工艺流程和岗位作业实际,严格执行培训考核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师带徒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师带徒培训工作,抽查员工岗位知识的掌握情况,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对于各类危险辨识的结果,必须对涉及的全部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教育,对其作业(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方法、应急处置步骤等内容进行充分的安全交底,持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救援自救能力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朱兰分公司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进一步加强“外包、外委、外协”队伍管理,严格落实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做好资质审查、安全技术交底、人员配备、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强化监督考核,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作业。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 尖山地下矿

“3·4”冒顶事故调查组

审核: 吕洪斌   责任编辑: 张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