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钛冶炼厂“1.7”生产安全事故案
发布时间:2020-10-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0年1月7日23时41分,攀钢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钛冶炼厂运转作业区 2#氧气站,一台 50m3 氧气储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查,钛冶炼厂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辨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 2#氧气站本质化安全水平低,是本次事故责任单位。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6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